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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及协议银行验资制度的通知

甘工信发〔216〕433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工信委,兰州银行各市、州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及协议银行验资制度,拓宽合作银行范围,经我委研究,新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支行)作为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增资验资的协议银行及注册资本金托管的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

(一)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根据《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15〕1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15〕459号)精神,216年6月3日前全省辖内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均需按《暂行办法》规定比例及标准进行托管,全面完成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两个文件对工信部门及协议银行做好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工信部门及协议银行要按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二)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协议银行要切实承担起托管资金监管责任,认真做好辖区内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首先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监管思路。各级协议银行要深入贯彻《暂行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务必使其熟练掌握托管工作,尤其要深入理解托管比例、具体托管金额、托管程序、托管资金的使用及支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其次要严格遵照《暂行办法》规定,确保托管落到实处。各级协议银行在执行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时务必遵照《暂行办法》规定,不得随意核定托管比例及具体托管金额,同时要严格按照托管程序,并按相关要求监督好托管资金的使用及支付管理,确保托管落到实处;再次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协议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合规开展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托管业务,不得发生托管资金流出、托管资金不实等情况。各级工信部门对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职责的协议银行取消其验资托管资格。

(三)严格遵守托管协议。融资担保机构与监管部门、协议银行三方共同签订《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模板见附件2),三方可适当修改但主要内容应与《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一致。协议银行务必落实融资担保机构托管注册资本金收益最大化及对小微企业、三农、双联银担合作担保贷款2%的风险承担,且不得在放贷时直接扣除,也不得以其它方式提前收取。

二、融资担保机构协议银行验资工作

协议银行按照监管要求承办新设及增资融资担保机构验资资金的开户、缴存、划拨及监管工作,并向工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具体程序如下:

(一)验资开户。担保机构验资包括新设验资和增资验资两种,均需在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开立验资临时账户。

1、新设验资时,担保机构股东向协议银行提交:担保机构全体股东同意省市工信委对其验资账户进行查询的授权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