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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区建设局要按照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并牵头抓好清理规范工作。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16年9月27日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16〕4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16〕146号)精神,现就我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1. 严格按规定落实保证金制度。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它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建设单位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未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就开工建设的行为,对未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工程用款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工程款应及时计量和支付,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等。2. 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鼓励使用银行保函或担保等其他非现金形式。财政部门要商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分行制定我市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的办法。建筑业企业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充分利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减轻流动资金短缺压力。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及建筑施工活动中,凡需要提供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各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予以认可。3.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在省上具体规定尚未出台前,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统一按照工程中标价的3%缴存,其中:市内注册且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按照2%缴存;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按照1%缴存;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加大检查监督和失信惩处力度,促进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惩处”的市场新机制,切实为企业减负解困。施工企业可以以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由保证金收取部门负责,必须于216年1月2日前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比例收取,并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新设保证金项目。5. 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6. 清理保证金账户。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保证金专用账户。已取消的保证金,其专用账户应在退还完成后于216年12月31日前注销。今后市县区财政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新开设财政专户。二、组织实施按照统一部署、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县区、本系统的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一)自查阶段(9月15日至9月25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工作,对所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收取情况进行深入调查,重点查清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二)退还阶段(9月26日至1月15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清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取消保证金、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部分按时返还。(三)督查阶段(1月16日至11月2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收取返还及清理规范情况进行督查,并接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督查。(四)总结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汇总全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情况,并报市政府。三、工作要求1. 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的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监等部门共同协调配合完成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除规定的四类保证金外,其余的坚决予以清理。各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规范清理工作,对本行业本部门收取和监管的各类保证金予以调查摸排,摸清具体体量,列出清退计划。2. 出台管理办法。对保留的保证金,依据国家修订的法律法规,人社、财政、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收取标准,明确返还条件和期限,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收取的保证金管理办法。3. 及时完成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工作组,逐项目核实,督促收取单位立即退还,确保按时限要求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的和超出规定比例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自查自纠,于12月底前返还完毕。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落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各类保证金的事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部署,落实责任,确保清理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扎实完成各阶段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于9月25日前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