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兰州新区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3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推进兰州新区微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持范围: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重点扶持新区七大产业链延伸的小微企业及电子商务、三产配套等小微企业,大力扶持由失地农民创办的农村集体经济转型的微型企业。(见《兰州新区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指导目录》)

第三条 工作目标:2014年扶持创办420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2100人以上,扶持资金2100万元,力争兰州新区扶持初创微型企业和新增就业人员逐年增加,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实现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成长率“三率”同步提高。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机构:兰州新区管委会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和办法。负责提出扶持微型企业行业指导目录。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创办的微型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以上,兰州新区管委会给予2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六条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兰州新区留成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累计对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部分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创业申请

第九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兰州新区注册的不属于国家禁止的企业;

(二)符合兰州新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积极配合兰州新区开发建设;

(三)具有创业能力,能够服务新区失地农民并带动其就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以上;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提交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投资计划书、身份证明、实际投资证明、办公场地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六)、(七)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兰州新区工商分局。

第十二条 兰州新区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四)、(五)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兰州新区工商分局将申请资料汇总后,将申请资料移送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第四章 创业培训、审核和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由社保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指定的银行以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开设基本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兰州新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果报兰州新区扶微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十六条 重点审查内容

(一)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四)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以SYB创业培训证明为准);

(五)投资计划书,包括:

1.初创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

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4.创业投融资计划;

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6.已经营的企业说明经营情况。

(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未注册公司的,应先在兰州新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正式申报。

第十八条 兰州新区工商分局收到申请人注册登记材料后,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经办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商业信息。

第五章 补助资金监管和使用

第二十条 兰州新区财政局每年根据兰州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按程序向兰州新区管委会报批扶微资金,统筹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照审核确定的名单,定期汇总已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向新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微型企业申请使用补助资金时,必须将自有资金全部投入后,方可提出申请,经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才能支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税收奖励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兰州新区地税局提出申请,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后,于当年3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报新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新区财政局会同经发、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财政应分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新区财政局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新区财政局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章 贷款和担保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兰州新区财政局提出贷款申请,会同经发局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2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二十六条 新区财政局会同经发局选定在新区范围内有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新区财政局选定的承贷银行范围,新区财政局确定具体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信用担保和低息贷款支持。

第二十七条 新区财政局选定的担保公司对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进行担保,并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微型企业的担保费。符合《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兰政发〔2003〕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兰州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兰人社发〔2011〕122号)等相关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向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所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免费担保和给予贴息。

第二十八条 新区财政局向承贷银行推荐优秀民营担保机构,在取得准入资格后,创业者贷款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民营担保机构对微型企业提供低保费担保的,可享受担保业务补助及奖励。

第八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九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三十条 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

第三十一条 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二条 探索建立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三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税收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研成果产业化。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指导,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工商、社保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对上述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区经济发展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二)实际投资未达到要求的;(三)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四)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审查后,由兰州新区工商分局依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兰州新区经发、财政、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资金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牵头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政策宣传、树立典型等活动,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第四十一条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