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新区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新区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特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注册在兰州新区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重点扶持新区七大产业链延伸的小微企业及电子商务、三产配套等小微企业,大力扶持由失地农民创办的农村集体经济转型的微型企业。
第二章 支持行业类型
第四条 支持行业
(一)农、林、牧、渔业
蔬菜、水果、粮食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猪、牛、羊、禽类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现代农业。
(二)制造业
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纺织服装、鞋、帽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制造;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家具制造;制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及其他制造。
(三)电子商务、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可信交易、移动支付、网络电子发票、商贸流通、物流配送;广告传媒;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公共软件服务。
(四)生产、生活性等服务业
运输、仓储物流业;家庭服务、托儿所、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维修服务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业等服务业态。有关咨询服务业。
(五)文化旅游业
农业生态旅游;绿色生态餐饮。
(六)高新技术业
科学技术研发;新能源利用;新材料研发。
第五条 限制行业
现阶段暂不将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酒吧、洗浴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扶持发展范围。
第六条 禁止行业
(一)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
(二)国家有关部门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六小”企业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