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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张掖滨河新区暨张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张掖绿洲现代农业试验示范园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区湿地局,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甘州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甘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甘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制度》和《甘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16年1月25日甘州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会议组成(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二)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委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安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第二条 会议任务(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四)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会议内容区政府全体会议内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确定。第四条 会务办理(一)会议通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区政府全体会议通知,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签下发。会议召开前至少半天以正式会议通知形式通知参会人员。(二)会务服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场签到、桌签摆放、会议材料分发和引导入座等工作;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做好会场服务、音响设备的调试和会标的悬挂工作;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三)会议材料。经全体会确定需要印发的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印制并分发至会场。(四)会议记录。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字迹清晰、翔实完整,以备查询。(五)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求,需制发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区长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五条 决策落实(一)区政府全体会议作出的各项决策,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督查考核局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第六条 会议纪律(一)出席和应邀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确因有事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分管副职领导参加。(二)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严禁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第七条 新闻报道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通知区委宣传部和区广电台作新闻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定。甘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会议效率,推进会议组织办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增强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会议任务(一)研究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二)研究需要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三)研究需要报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决定等;(六)听取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七)讨论和通过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九)通报和讨论其它重要事项。第二条 时间安排原则上每月安排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第三条 参会对象(一)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法制局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区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可安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二)出席常务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非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组成人员须提前请假。与汇报议题有关的列席人员不得由副职顶替。第四条 会议准备(一)区属各部门、单位拟向常务会议汇报的议题,须请示分管副区长同意后,交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报请区长审定。(二)经区长审定,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文档科督促相关部门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重点突出,篇幅限定,保证质量;所提意见和建议要符合政策法律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关说明材料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要简明扼要。会议正式确定后,区政府办公室文档科对分发的材料再行审核把关,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政府办主任审阅后按规定要求和份数印制。(三)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必须提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达成共识、形成解决方案,会前未征求意见、存在争议、未协调好、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四)常务会议一般在会前2至3日做出安排。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五)会议日期确定后,安排《甘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落实参会领导,确定会议室,下发会议通知。一般在会前半天将议题材料呈送组成人员阅读,同时分发相关单位准备意见。(六)由区法制局负责,每次常务会议之前,组织参会人员开展不少于1分钟的学法教育。(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知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台组织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第五条 会议纪律(一)参会人员严格遵守纪律,提前1分钟进入会场,自觉关闭通迅工具。参加次后议题人员按通知时间在指定地点等候,由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按时按次序进入会场,不得迟到。(二)议题汇报人发言必须开门见山、言简意赅、直奔主题,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上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分钟。进行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且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三)会议议定事项一般由组成人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决策。与议题有关部门列席人员应在会前将意见协商一致,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异议。(四)会议办理人员负责会场秩序、会场内外准备衔接工作。非重大紧急事项,会场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请示汇报工作。(五)会场内不得喧哗,不得接打电话,不得交头接耳。(六)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第六条 督查落实(一)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会议精神起草,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常务副区长审阅后,报请区长签发执行。(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决定等,由区政府法制局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审核后,按发文程序运转。(三)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区督查考核局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长、副区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效。甘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制度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相关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第二条 会议时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第三条 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范围(一)研究讨论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二)研究并协调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三)研究部门、乡镇、街道报请区政府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其它需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第四条 议题确定和会议组织。(一)拟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提请部门或单位按程序呈报区长审核确定。(二)议题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议题提请单位及时补充完善议题相关材料。(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室的安排落实、参会人员的通知、会场的签到、桌签摆放和会务服务等工作。第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初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参会副区长审阅后,报请区长签发。第六条 会议确定的事项,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第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室会同区督查考核局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长、副区长。对拖延不办、不反馈办理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对因拖延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效。第八条 会议纪律(一)议题提请单位负责人汇报议题时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参会人员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陈述,发表意见。(二)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不得无故缺席,确因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三)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严禁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四)根据工作需求,可安排区委宣传部和区广电台对会议内容进行宣传报道。甘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为促进专题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办公室副主任,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第二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一)研究贯彻市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精神;(二)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三)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突发性事件;(四)区政府其它需要研究处理的重要事项。第三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确定。第四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组织,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一)会议通知。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二)会议材料准备。区政府专题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情况准备书面材料。(三)会议签到。参加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分钟在指定会议室签到。(四)会议记录。由区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五)会议汇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召集人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七)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应编印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改、主任审核,呈送安排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五条 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重大事项由区督查考核局进行督查。第七条 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须是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予以批评或通报。第九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严禁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第十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专题会议可以允许新闻媒体报道的,须经过会议召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