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地优惠政策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使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生产性用地,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凡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新建的工业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方式供应。
●投资我县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在计划指标内优先供应,针对不同项目其用地价格依基准价(或园区储备土地价格)可按有关规定下浮。
财政扶持政策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对地方经济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由县财政将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扣除政策性支出后县级留成部分的8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由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全部兑现给企业。
●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经营中资金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好项目,县投资担保公司可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新办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
●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行政性收费属县级所得部分免收,涉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办证只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