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力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国内外资本、项目和先进技术参与我县开发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为除政府投资(即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国内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实业和公益事业。

第二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支持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优先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税源和资源利用率高、创新能力强的生态、循环、高新技术型企业投资建厂。鼓励投资者在农副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建筑建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文化等产业和以房地产、交通物流为主的三产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置业。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办理土地预审、报批手续。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并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先行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条 投资从事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等非盈利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新能源建设项目,可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从事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以外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民乐生态工业园区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参照《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项目供地价格标准及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第七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当年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全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现代物流业项目贴息及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扶持。

第八条 新建项目投产后,给予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县级留成部分20%(马铃薯、中药材加工项目40%)的奖励,用于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所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入库税金总额1%的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资金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投资额1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投资额3001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给予奖励;投资额5001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超过部分按1‰递增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以发改、财政、统计、招商等部门审核为准)。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甘肃免检产品、甘肃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质量标志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项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称号的,以最高奖额为准。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以外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在办理工商、税务、环保、规划、消防、安全等证照手续时需缴纳的审批性收费,除上缴省、市部分和特别规定外,建设期间免收县级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只缴工本费。

第十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实行代办、帮办制度。属县级审批办理的,由企业提供资料,县级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属省、市级以上审批办理的手续,县级职能部门协助办理,直至办理完毕。在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企业要求,选派机关干部入驻企业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建成后,对引进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检查准入、收费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专门设立投诉中心,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第十三条 生态工业园区新建项目由园区负责完成厂区外建设“五通一平”(通厂区外道路、通施工用电、通施工用水、通排水、通讯、场地平整),达到开工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优秀人才激励机制,优先推荐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人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列入拔尖人才进行管理,享受生活补贴;推荐评选劳动模范时,名额分配向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十五条 县属职能部门在新建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不得当场处罚。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民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