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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面开放投资领域,多渠道吸引外资,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我县属于十五类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价为每平方米60元。但在具体项目实施中,可根据项目性质、占地类型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二)在本县境内新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折价出资入股。

(三)规划建设的景区内文化旅游项目,经景区主管单位或景区管委会同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地现状的前提下,投资商可以选择土地租赁使用。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四)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指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六)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及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三条 人才支持政策

(八)对符合条件的县内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完成工业企业管理人才培训任务的,每培训一名补助300元。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工业企业就业或见习。

(九)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涌现的优秀人才,优先推荐评选市、县管拔尖人才。选拔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组成人才库,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县政府津贴,总额20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拔一次。

(十)经企业申请,可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帮扶企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派遣。

(十一)在本县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贷款)的文化旅游相关企业,人社部门免费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设施,协助企业进行培训。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第四条 扶持发展政策

(十二)通过多渠道筹措,每年设立500万元生态工业发展基金,重点奖励和扶持重大项目建设、循环经济发展、规模以上企业培育、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等。具体扶持奖励如下:

1.在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1万元至1亿元、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强度达到我县标准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经考核认定后,分别一次性补贴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对当年纳税一百万元以上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企业,按实际上交税收金额8‰给予奖励。对当年经过培育达到标准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名录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为我县企业贷款提供年担保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县内担保公司,积极争取享受中央、省财政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其为县内企业担保金额1‰的奖励。

4.企业参加市县招商部门组织的各类产品展会,并设有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

5.对县内外社会人士和中介机构协调引进资金和新建项目的,项目建成后,经投资业主确认,按实际落实投资额对引资者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新能源项目),各类手续齐备,建成后达产达标的,根据固定资产的投入总额,按下列标准奖励引资者: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2‰奖励;引资5001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3‰奖励;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给予特殊奖励。

6.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对企业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费用,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补贴15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补贴25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补贴35万元。

7.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转化。鼓励有资质的勘探单位加快本县境内矿产资源勘探步伐,对勘探成果取得具有工业开采价值资源的勘查单位,予以10万元奖励。

8.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企业和个人,每项专利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9.县政府每年设立3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高效节能产品和推广节能新技术。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上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结构调整等方面项目资金。

(十三)新建文化旅游项目(旅游项目:AAA级以上景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四星级以上农家乐、五星级乡村酒店及游乐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评估价)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从建成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五年内全额重新安排用于该项目建设;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评估价)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建成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五年内全额重新安排用于该项目建设。

(十四)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评估价)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政府帮助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文化旅游项目资金。

第五条 投资服务政策

(十五)对企业申报项目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首问责任制。凡涉及县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资料齐备的一律在承诺时限内审批完成,情况特殊的,给予明确答复,并跟踪办理;县级以上审批权限项目,3个工作日内送达上一级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办理。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内部审办、审办责任追究和社会监督制度,编制办事指南,规范审批管理。

(十六)加强对投资软环境的评价和监督。县政府成立高台县招商引资联席会和银企联席会,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招商引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资项目过程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查各责任单位服务落实情况,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促使项目顺利实施。

(十七)对引进的项目,根据投资商要求和项目建设需要,县上选派干部到企业,帮助做好项目注册、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服务。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十八)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涉及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的免收工本费,办理产权登记的只收取登记费。

(十九)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投资项目除外),由工业园区做好通电(线路负责架设到企业围墙外)、通水、通路、场地平整工作。

(二十)在工业园区之外落户的项目(含文化旅游项目、新能源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政策实施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高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高政发〔2011〕20号)、《高台县文化旅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高政发〔2011〕)42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