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工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促进工业园区产业集聚,推动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主要引进建设加工业、制造业项目,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及全国500强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投融资机构建设高科技、环保型的精深加工、重大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
(二)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
(三)土地出让金可区别不同情况,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确定;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土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出让后,出让金全额由甘州区财政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上解部分由甘州区财政缴纳。
(四)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和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区留成部分,5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引进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投资或分期建设项目单条生产线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和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区留成部分,6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五)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进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年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投资完成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扶持;甘州区财政安排500万元,对进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投资完成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六)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甘州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共同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 省级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主要引进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龙头型、基地型项目。
(二)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三)土地出让金可区别不同情况,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确定;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土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出让后,出让金全额由园区所在县财政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上解部分由县财政缴纳。
(四)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和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县留成部分,5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引进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投资或分期建设项目单条生产线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和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县留成部分,6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五)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进入各省级工业园区当年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投资完成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园区所在县财政安排500万元,对进入省级工业园区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投资完成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六)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1-2个省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所在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园中园”建设优惠政策
(一)鼓励市外政府、工业园区、企业集团、投融资机构和市内其他县(区)政府、企业,在本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根据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划定相对独立区域,设立“园中园”,由投资者自主开发建设。
(二)市外投资者建设投资20亿元以下项目、市内投资者建设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产后实现的产值和税收,引进方与落户方政府按6︰4比例分成;市外投资者投资20亿元以上、市内投资者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建设资源转化利用项目,全部利用市外资源的,固定资产投资、投产后实现的产值和税收,引进方与落户方政府按7︰3比例分成;部分利用或全部利用市内资源的,引进方与落户方政府按6︰4比例分成,并将市内资源依法优先配置给建设项目。
(四)“园中园”建成2年内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的,县(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建设主体200万元; 5年内年销售总额超过50亿元的,县(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建设主体1000万元。
(五)“园中园”建设项目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和市内外投资者建设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工业园区项目土地供应政策
(一)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优先办理预审、报批手续。需要追加用地指标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追加。
(二)对工期要求较紧的项目,先行办理用地手续。
(三)符合国家划拨供地政策的,一律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