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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运作模式及优惠政策

张掖市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

招商引资运作模式及优惠政策

一、运作模式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公开招商,业主依法投资建设、自主经营管理、期满回收经营权的运作模式。

1、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通过公开招商、招标择优选定业主,由业主全额投资,实施项目建设。

2、政府依法授予业主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经营权30—50年,业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3、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按照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景区(点)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业主按规划实施项目建设。景区(点)规划尚未编制的,业主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景区(点)规划费用,可从景区(点)经营权拍卖价款中支付。

4、旅游景区(点)经营权期满后,由政府收回,原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获得经营权。

二、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的开发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旅游景区(点)经营权拍卖价款,扣除解决原景区开发建设中已经形成的相关遗留问题费用外,可根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返还业主。

2、各项税收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由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业主,用于景区(点)和项目开发建设。

3、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由市、县区政府采取挂牌保护措施,行政事业单位免收本级应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按照景区(点)规划实施的项目建设用地,凡是符合国家划拨供地政策的,一律以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凡是出让的项目建设用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除征地成本、法定规费和省级分成外,地方留成部分可以返还业主,用于景区(点)开发建设。

5、景区(点)外围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由景区(点)所在县区政府配套,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旅游文化设施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植被保护、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森林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绿化等项目资金,用于景区(点)的开发建设。

6、业主开发建设的景区(点),通过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市、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

7、凡投资建设我市旅游景区(点)的业主,可以优先开发我市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投资回收快的储备项目。

8、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根据不同的旅游项目和投资额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

9、允许景区(点)经营者通过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

10、水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经营权转让后景区(点)取水、用电等相关手续,景区(点)水资源费和电价以及排污费,按行业最低标准收取。

11、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项目招商申报、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在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要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各种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