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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鼓励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兰州新区金融业的发展,着力打造辐射中国西北乃至中、西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助力兰州新区发展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家发改委关于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范围: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兰州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在兰州新区注册设立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在兰州新区单独设立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灾备中心、研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呼叫中心、业务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资金交易中心、支付结算中心、单证处理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和专营机构。

(四)其他金融机构:上述三类以外,注册在兰州新区的财务公司、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司、独立基金销售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商品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信用评估机构等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

第三条未在兰州新区注册但为兰州新区企业或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经兰州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认定后,可适用本政策第三章的规定。

第四条兰州新区将建设金融产业园,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引导金融产业集聚发展。

第五条兰州新区设立“兰州新区鼓励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金融机构设立和引入、金融创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风险防范等,奖励对象包括机构和个人。兰州新区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本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均从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兰州新区鼓励发展金融总部经济,新设立或引入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的金融机构,可享受“一企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其优惠政策不限于本政策规定。

第二章鼓励机构入驻政策

第七条兰州新区将以金融机构在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参照基数,从专项资金给予金融机构等额奖励:

(一)在兰州新区设立或引入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和其他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的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兰州新区地方留成部分(含省级返还部分)由兰州新区财政以专项资金奖励形式,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额度列支。

(二)在兰州新区设立或引入的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十年内,其高管人员(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定标准为依据)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兰州新区财政以专项资金奖励形式,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

第八条鼓励入驻兰州新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分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异地一级分行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在兰州新区留成部分(扣除已获奖励后)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200万元。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行设立异地支行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在兰州新区留成部分(扣除已获奖励后)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在兰州新区留成部分(扣除已获奖励后)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50万元。

(四)在异地同一地区设立层级相同且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予以奖励;设立不同层级分支机构的,按层级较高机构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给予金融机构建房、租房补贴。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自建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每年办公用房房租的30%标准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最高为30万元。享受本条政策的金融机构,如果在兰州新区经营未满5年,需退还优惠所得。

第十条在兰州新区设立或引入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除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外,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在兰州新区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鼓励金融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按照在兰州新区投放贷款规模年度增量的0.5‰给予奖励,并在重点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在享受此条优惠政策时,同一法人主体需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鼓励保险类金融机构将保险资金投入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对兰州新区企业或机构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保险机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一)注册在兰州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兰州新区辖区内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年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注册在兰州新区的担保机构,为兰州新区辖区内企业及个人融资提供担保年度总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加大投入力度:

(一)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兰州新区企业的,对完成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为5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为1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兰州新区企业并实现退出的,对退出后在兰州新区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已获奖励后)达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为10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中小微企业、“三农”事业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向兰州新区科技项目、中小微企业、“三农”事业等领域提供融资的,年度融资规模每增加5亿元,再增加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设立“金融创新奖”、“金融突出贡献奖”等专项奖,对在金融领域先行先试、为兰州新区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的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须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署承诺书,承诺该机构在兰州新区自开业起至少经营满五年,未满五年转出兰州新区或关闭的,需向兰州新区返还全部税收优惠所得。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已获得甘肃省或兰州市资金奖励,又符合本政策中同类资金奖励政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获得,已获奖励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从优补充奖励。个人奖励可不受前述限制。

第十九条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兰州新区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凡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具体奖励措施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政策所述“以上”,包含本数;本政策所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由兰州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