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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兰州新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加快聚拢人气,促进转型跨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的意见》精神,以《甘肃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兰州新区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二条入驻兰州新区的服务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总额、投资强度、项目备案等方面符合兰州新区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兰州新区服务业投资导向项目的总部经济、酒店餐饮、公共交通、商务会展、批发零售、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观光旅游、本地农村合作社服务项目、设施农业、公益事业、教育医疗、电子商务。金融类服务业以金融专项鼓励政策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凡国家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以及甘肃省、兰州市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本政策中涉及的服务业行业。

第二章总部经济

第五条本政策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并已在新区上规入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金融服务企业),包括:

(一)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及其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并满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含),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值超过5亿元(含),上一年度新区本级税收净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非房地产相关企业;

(二)上一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新区本级税收净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国际、国内项目服务外包企业;

(三)年进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企业总部;

(四)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注册资本大于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总部。

第六条对新入驻的服务业总部,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第七条对新入驻的服务业总部,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以其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三章酒店餐饮业

第八条本政策所称的大型知名酒店连锁、餐饮集团,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大型酒店、餐饮企业指国家标准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的国家特级、一级、二级酒家、酒店;

(二)国家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

(三)国际权威杂志《HOTELS》当年排名结果中,全球酒店五十强企业;

(四)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含)的餐饮企业。

第九条对于酒店连锁或餐饮集团租赁商铺经营的,一次性签订租赁合同3年或3年以上的,2016年12月31日前,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对一层临街门店每平米每月给予10元补贴,对二层及以上门店每平米每月给予5元补贴。

第十条入驻兰州新区的酒店连锁或餐饮集团,2016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奖励。

第十一条对新入驻的酒店餐饮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以其高管人员在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四章公共交通行业

第十二条本政策所称的公交行业企业(不包含出租车运营相关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交服务业企业。

第十三条上述企业在兰州新区主营公共交通行业的,2016年12月31日前,以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十四条对因正常运营而产生的亏损,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新区内运营部分产生的税前亏损额的50%给予专项补助,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7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各企业与公交公司或公共交通服务外包企业洽谈点对点公交服务,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对每条固定线路的建立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五章商贸会展业

第十六条本政策所称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会展服务公司,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会展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全国行业二十强会展公司;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展会交易额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会展服务集团;

(三)曾以主承办身份承接过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会展活动。

第十七条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以此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00%奖励、后3年50%奖励。

第十八条对连续在兰州新区举办会展3次及以上的企业,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六章批发零售业

第十九条本政策所称的批发零售企业、国际国内知名超市、商业零售企业、生活便利连锁店、大型购物中心,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服务业企业,包括:

(一)全球前二十或全国前十强综合性超市连锁;

(二)集团商业零售部分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且新区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含)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

(三)生活便利连锁店是指全国前二十强便利连锁店。

第二十条对新入驻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企业,以其年企业所得税的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新入驻的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超市连锁,保证在新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在其开业后首个纳税年度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2016年12月31日前,对新开办的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含)以上的工业、农业原材料和产成品专业要素市场中经营相关行业的企业(不包含场地出租方),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3年100%奖励、后2年50%奖励;对于租用场地进行运营的,以其运营面积为依据,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每平米每月15元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新区设立10个及以上生活便利连锁店,且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物流业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型物流运输企业、物流服务类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全球前五十或全国前二十强快递企业;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物流企业;

(三)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的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等业务的物流服务类企业。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要求的仓储、物流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新引进的注册并纳税在兰州新区的投资公司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以此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八章信息服务业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所称的信息服务企业、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息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信息服务企业;

(二)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

(三)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

第二十八条对新引进的经管委会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信息服务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新引进的注册和纳税在兰州新区的投资公司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以此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九章电子商务

第三十条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兰州新区的,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会员会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注册地在兰州新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和销售收入分别首次突破5000户和500万元、10000户和1000万元、20000户和2000万元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注册在兰州新区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方面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库房等,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租用办公用房者,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对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第三十三条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兰州新区的,迁入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入驻企业在兰州新区内因主营业务而产生的光纤链路租用费,自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2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电信账单金额30%的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2016年12月31日前,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年日均资金流量超过200万元的,在满足条件后的第二个会计年度,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8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自有支付交易平台申请相关金融牌照,对于申请到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金融牌照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注册在兰州新区的日均交易额超过200万元的电子支付交易平台,鼓励其与大型保险公司合作,对支付信用风险进行全额保险,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于配套、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国内前二十强快递企业,在兰州新区设立以航空中转枢纽,同时设立覆盖5个或5个以上地级市的区域性快递分拨中心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九章商务服务业

第三十九条本政策所称的商务服务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务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全国排名前二十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人才中介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二)具有国家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规划、评估、认证商务服务机构;

(三)年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策划、广告媒体公司、创意设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四)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行业协会。

第四十条对新入驻的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在20万元(含)以上的符合以上要求的商务服务业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其缴纳该三项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十章观光旅游、设施农业及本地农村合作社服务项目

第四十一条对于注册在兰州新区的旅行社,承接新区外大宗旅游团队业务且达到年1000人以上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经国家级或省级公共媒体进行观光农业宣传的区内企业,在统一冠兰州新区标识的前提下,经兰州新区管委会认定,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宣传费用20%的奖励,最高70万元。

第四十三条对于本地农民占股超80%的农村合作社占股8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服务业项目,雇用本地户籍人口20人以上的,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包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于本地农民占股超80%的农村合作社占股80%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参与餐饮、酒店行业经营,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经营面积在100平米(含)到300平米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经营面积在300平米(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于第三十八条涉及的企业或项目,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抵扣掉各项奖励资金,累计向新区净缴纳各项税收超过100万元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十六条对于本地农民占股超80%的农村合作社占股80%以上的企业经营乡村旅游项目的,由新区管委会集中布置,统一协调解决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等问题;2016年12月31日前开业且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标准化乡村旅游、农家乐接待中心项目,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章教育医疗服务业

第四十七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新区建成的幼儿园、小学、中学,按就学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学校每人每年10元奖励。在本政策实施期间,由新区财政专项资金全额补贴所缴纳的人防费支出。

第四十八条省级重点中学、小学落户新区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就学人数超过500人(含)的,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十九条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公立医院,设计床位在5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与100万元奖励;超过1000张(含)的,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本政策实施期间,对于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由新区财政专项资金全额补贴所缴纳的人防费支出。

第五十条对于落户新区的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专科医院或康复中心,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在享受本政策前,企业法人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署承诺书,载明若该企业享受新区各类优惠政策,则在转出新区时需办理清税手续,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补缴利息。针对“营改增”而产生的税收结构变化,本政策将适时做出调整。

第五十二条本政策所鼓励的企业,是指在兰州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并在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在兰州新区完成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

第五十三条对满足本政策鼓励要求的企业项目,优先选址、优先供地。

第五十四条对兰州新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服务型企业和机构,经兰州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五十五条本政策中所称的品牌连锁餐饮、住宿、零售企业,申报企业必须为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排名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全球前十大咨询公司等国际国内知名机构出具的年度排名、中国餐饮行业协会、中国酒店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出具的年度排名为准。

第五十六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资金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按《兰州新区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度末由企业提供依据,由新区管委会审核兑付。本政策所奖励之资金应全部用于支持该企业在新区内的项目建设。

第五十六条符合本政策鼓励类型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兰州新区在贷款申请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十七条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同处可由企业选择其一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政策解释权归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