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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兰州新区管委会,中央及省属在兰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法[2011]78号),支持兰州市区中央和省属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搬迁企业”]向新区拓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原址土地的处置与整理

(一)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开发,要符合兰州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搬迁企业对原址土地自主开发建设的,原址土地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市国土局依据市规划局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核定原址土地用途变更费用,待搬迁企业全额缴纳后,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搬迁企业对原址土地不进行自主开发的,按以下三种方式办理:1.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收储。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依据市规划局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将原址土地熟化,达到“净地”供应条件后,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2.采用熟化土地预供应方式公开供应土地。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依据市规划局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发布熟化土地出让预申请公告,中标单位将承诺的土地价款金额上缴市财政,原址土地达到“净地”供应条件后,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3.由搬迁企业直接进行原址土地整理熟化。搬迁企业依据市规划局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将原址土地熟化,达到“净地”供应条件后,向市国土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有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

(四)搬迁企业规划范围内的界外代征代拆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负责拆迁安置、整理熟化达到“净地”供应条件。

二、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列支

(一)搬迁企业原址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后,企业原址界内土地出让收入按85%列支搬迁企业,用于土地供应成本,搬迁企业应承担的土地熟化成本,新区项目建设和职工安置。企业原址界外代征代拆土地能够出让的按出让收入的85%列支土地整理熟化单位;企业原址界外代征代拆土地作为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不能够出让的,熟化成本应在出让金返还前优先列支土地整理熟化单位。

(二)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实行收储的,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与搬迁企业协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后,全额列支企业,用于新区项目建设和职工安置。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整理熟化的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后,按85%列支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

三、兰州新区土地供应搬迁企业建设用地按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企业土地政策供应

兰州新区负责做好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达到“七通一平”。搬迁企业用地不分摊界外公建及绿化面积,实行净地出让,并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建设周期、单位面积土地年纳税额等条件对企业给予优惠。

四、融资方式

(一)鼓励省、市投融资公司参与融资,通过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抵押贷款、收购储备等方式筹措搬迁资金。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可按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评估作为融资依据。

(二)鼓励搬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拓展融资渠道,实现股权多元化和合理化。

(三)鼓励搬迁企业自主融资,支持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筹措搬迁资金。

五、其他支持政策

(一)中央和省属在兰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属政策性搬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原址土地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由市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市财政于次年3月底全额划入搬迁企业专户。

(三)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重点支持搬迁企业入驻新区项目建设,并积极帮助搬迁企业申报国家、省上相关专项资金。

(四)企业搬迁期间,凡经兰州市和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搬迁项目专用车辆,免交兰州老城区至兰州新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五)搬迁企业需要在兰州新区自主建设职工住宅小区的,优先列入兰州新区住房建设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大协调服务力度

(一)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兰州市建设项目横向审批流程》规定,加强部门横向沟通,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全力为搬迁企业向新区拓展提供支持。

(二)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搬迁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营造促进兰州新区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兰州新区、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是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市国资投资建设集团公司等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支持中央和省属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七、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和省属在兰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承担搬迁企业有关指导和协调工作

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省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做好规划、协调、指挥和服务工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政策落实等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积极、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意见由兰州市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