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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

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2〕10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的意见》(甘发〔2012〕10号)精神,加快推进兰州新区规划建设,特提出以下支持政策意见。

一、财税金融政策

(一)设立兰州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2013年一2017年,由省政府和兰州市人民政府按7:3的比例,每年筹集10亿元,用于新区开发建设以及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奖励补助等方面。(省财政厅牵头,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以2011年为基数,省级分享兰州新区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20%、一般营业税30%、金融保险业营业税100%、资源税50%的增量全部返还新区,用于新区滚动发展,期限至2017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出城入园”企业按企业搬迁前一年实际税额核定省级和兰州市基数,属兰州市基数部分,由省级结算返还兰州市。(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兰州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省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兰州市人民致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五)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兰州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兰州海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六)在兰州新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七)支持兰州新区开展综合金融改革创新,在放宽社会资本准入,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与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改革、多种所有制金融业、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争取各商业银行总行单列兰州新区信贷规模。(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八)发挥省属投融资集团融资优势,帮助和支持兰州新区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孵化、培育、发展各类投融资主体,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和开展债券融资,拓宽投融资渠道。(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九)加快省内各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机构网点建设。大力发展新区村镇银行,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在兰州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设立兰州新区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奖励30万元并垫付上市费用100万元,在3年内未实现上市的如数追还;正式挂牌交易后,除垫付资金作为奖励外,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兰州新区期货市场主体,引导企业积极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经营风险。积极推出土豆、有色金属等支持甘肃优势产业发展的期货品种。以兰州西北钢材消费中心和物流中心为依托,积极推动期货交易所在兰州新区设立钢材等期货品种交割库,搭建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的桥梁,促进期货与现货、金融与实业的有效结合。(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证监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土地政策

(十二)兰州新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新区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解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三)对兰州新区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利用未利用地开发建设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15%确定。(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工信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四)兰州新区在报批项目用地的同时,允许报批一定数量的储备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五)凡在兰州新区投资建设非收益性的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可在新建道路或市政基础的就近地点,根据其投资额以等值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投资商有偿获得的土地,可依法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允许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产业投资政策

(十六)兰州新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需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除国家审批核准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外,其余项目全部下放给兰州新区负责办理,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核准、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预审等相关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七)兰州新区实施的交通、水利、电力、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公共设施项目,以及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规定基础上相应下浮5%来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八)鼓励来甘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参与兰州新区的投资开发。3年内在兰州新区有重大投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参与省内矿产资源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九)加快推进企业“出城入园”。落实“出城入园”政策,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挂牌出让收入的85%留给企业,商业开发的应与城市总规相衔接。金融机构对积极搬迁的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并适当下浮贷款利率。企业在老城区的就地改造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兰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国资委、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支持兰州新区建设航空产业园,积极发展飞机维修、改装和解体等航空工业循环产业,支持低空民用航空产业发展。(省工信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兰州新区企业在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信息技术及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优先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对新区企业获批的国家项目,优先安排地方配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二)支持兰州新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循环经济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对外开放政策

(二十三)支持兰州新区创新产业园区发展模式,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采取政府与政府共建,政府与企业共建、企业与企业联建等方式,与东部发达地区政府、开发区、战略投资者共同建设产业园区。(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四)加强省内区域合作,整合省市招商资源,建立兰州新区和各市州招商引资合作及利益分享的新机制,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向兰州新区集聚。(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五)市州招商引资项目布点到兰州新区的,自项目落地至建成投产后,按指标分享原则,即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工业增加值、进出口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招商市州与兰州新区双方按6:4比例进行核算,由统计部门分别纳入各自统计考核范围。(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六)各市州引入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它项目中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部分)产生的税收中兰州新区留成部分,实行按比例在兰州新区和市州之间分享,并在每年年终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结算进行划转。项目的分享比例前3年,企业税收100%归招商市州,以后每年兰州新区与招商市州按3:7比例分享。(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七)加强省内区域合作,在招商引资的信息方面实现共享,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兰州新区将不容易接纳的招商引资项目推荐给市州,各市州将不能承接的招商引资项目推荐给兰州新区;加强各市州之间的互动,实现全省招商引资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省商务厅、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八)开设兰州新区引进项目“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能源环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对重要投资项目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配合)

(二十九)支持兰州新区加强与沿海沿边地区口岸对接,构建电子监管通关平台,健全口岸区域协作机制。积极推行“产地检验、口岸出单”的出口通关模式和“口岸转检、属地检验”的进口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省商务厅牵头,兰州海关、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川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凡来兰州新区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享受国家和省政府以及兰州市、兰州新区权限范围内公布的各项优惠政策。(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兰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科技人才政策

(三十一)加快推动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园建设和高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支持设立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在新区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科技厅、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省财政厅、兰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二)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对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兰州新区内成功转化的企业,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省科技厅、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省财政厅、兰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三)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的项目,有专项资金资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匹配扶持。(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四)兰州新区企业新荣获国家、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五)推动兰州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兰州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全额,由新区专项安排用于企业发展。(省财政厅、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省科技厅、省地税局、兰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六)对兰州新区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专家,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人选,省政府给予100万元安家费。(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七)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兰州新区引进高端特需人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鼓励引进外籍高端人才。对引进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从新区开发建设专项中安排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省人社厅、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兰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八)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的50%返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九)支持兰州新区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入股。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申请贷款,其知识产权由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定。(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兰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社会发展政策

(四十)支持兰州新区加快水资源供求保障工程建设。通过引大入秦改造、引提黄河水和高窖、黄羊川水库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为新区发展提供稳定充足的水资源保障。(省水利厅牵头,兰州市人民政府、武威市人民政府、白银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十一)支持兰州新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通过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部分职工宿舍结合的方式,构建稳定的职工生活社区,留住或吸引产业工人,创造低成本的人力资源,减轻企业负担。(省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十二)支持兰州新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省民政厅牵头,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十三)支持兰州新区建设职业教育园区,鼓励在兰州市区与兰州新区产业发展关联度大的省市中高级职业院校搬迁到兰州新区,并享受企业“出城入园”的各项政策。创新校企合作机制,围绕新区产业发展需求,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和学员实习实训基地,为新区企业提供实用型人才。鼓励优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搬迁到兰州新区或创办分校。(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十四)支持兰州新区加快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优质医疗卫生机构搬迁到兰州新区或设立分支机构,创新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机制。(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十五)支持在兰州新区规划建设省会展中心、城市综合体以及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新华书店、大型书城、大剧院、旅游星级饭店、游客咨询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西北地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旅游局配合)

(四十六)支持兰州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创新被征地农民的失地补偿和社会保障机制,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征地安置模式试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省人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十七)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政策,以及省上赋予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兰州新区。

兰州新区建设是助推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事关全省发展大局,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兰州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州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兰州新区的重大意义,支持兰州新区在土地、金融、财税、投资、社会管理等领域先行先试,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强力推动兰州新区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努力建设产业实力雄厚、资源利用节约、生态环境良好、人民生活幸福的兰州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