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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黄羊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黄羊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加快黄羊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依据武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19号、《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2006)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2007)56号文件,特制定本招商引资政策。

一、投资产业导向

投资者可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鼓励投资环保型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医药及环保型高科技产品开发。

二、税收政策

1、凡在工业园区内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5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抵免(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公有制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凡在工业园区内新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资产),从产生税收年度起,市、区所得部分的新增税收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

3、凡在工业园区内外来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的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省级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凡在工业园区内新建的加工型、公益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房地产税,经批准可享受三年免征优惠。

5、凡在工业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独资项目,经相关部门确认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 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按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5%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

6、凡外来投资兼并、收购、租赁、承包工业企业,经相关部门确认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企业3年内由受益级财政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5%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7、凡外来投资新办服务性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对园区企业,当年税收增长翻番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25%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10%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5%给予奖励,用以补充企业资金和奖励有功人员。同时,对纳税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市县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由财政部门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进行厂房设备等产权交易(不包括土地)所形成的属地方财政的税收,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全额退还给纳税人。

11、鼓励外商、外资企业及市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园区内企业,企业被收购兼并后,不论被收购或兼并的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收购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收购兼并的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

12、托管、租赁、承包园区境内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级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凡在本地投资开发的市内企业和投资者,与外地客商同等待遇,享受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三、土地政策

13、园区内新上项目在用地调查、审核、报批过程中,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减半收取勘测定界和土地评估费,免收土地管理费。园区内新办的第三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金的市、区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新办的加工型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中市、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以上返还部分不包括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留用资金。

14、凡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让金由市区政府根据投资额、税收、就业人员等情况在不低于基准地价70%的范围内先征后返。

15、凡在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资产)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园区管委会给予一定比倒的土地征用补贴。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资产)超过1亿元以上,占地面积200亩以上的新建企业,园区管委会为企业提供50%的征地补偿费。

16、凡规模大、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工业生产性和高新技术项目,经上级政府确认后,可在付清征地成本和上缴中央、省上有关费用后,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出让金可分期缴纳。

17、凡外商投资购买改制企业的,如果不改变土地用途,可按程序报批,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18、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规费优惠政策

19、凡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和企业,减半征收与开工建设有关的市、区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

20、凡入驻园区的企业,市、县区有关部门免收与开工建设有关的登记费,3年内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建设部门从园区建设项目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按规定征收后全额返还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园区内企业确需在规划和建成的道路上新开路口、移栽树木、连接排水管网、埋设横穿公路管线等,有关部门免收一切政策性费用。新开路口、移栽树木、给排水管网及其它管线缆的恢复、修补、疏通由园区负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