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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紧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县外技术、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县的开发建设,促进古浪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准入准则及投资产业导向

外商(指县外投资者)可采取各种资本形式、各种所有制形式投资于经济、生态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特别鼓励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高科技新产品开发、旅游资源开发、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性事业及其它新兴产业。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五)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境内开办其它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由财政部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收购、兼并、租赁我县停产或资不抵债的亏损企业,从扭亏之日起,上缴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2年,减半返还3年的扶持。

(七)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县内进行厂房设备等产权交易(不包括土地)所形成的属地方财政的税收,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全额退还给纳税人。

(九)新建的加工型、公益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房地产税,经批准可享受三年免征优惠。

(十)凡投资开发能源和矿山资源的客商,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半征收或按规定申请免交采矿权使用费。

(十一)对投资于我县鼓励发展产业、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的优惠政策。具体返还的金额和年限等,实行以项目定政策,特事特办。

(十二)外商投资者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

第三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建设所需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根据不同用途,给予优惠。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用地期满后,可申请并经批准续签使用土地合同。

(二)开发国有荒山、荒滩、荒坡、荒漠和其它闲散滩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外商可依法竞投、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外商兴办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除收取征地费及开发整理、拆迁补偿等费用外,免收土地管理费、登记费及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新建批发、零售较大型商业网点及市场的,在营运半年后启征各种费用。

(二)外商在我县境内兴办企业,减半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有关费用,二年内免征资源补偿费。

(三)对兴办环保、园林设施等投资项目,允许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餐饮、广告业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县内企业的厂房、厂地、设备进行合资、合作、整体改造的,经评估确定固定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下浮10%-20%。

(五)对外商在县域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排水、集中供热、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小区开发和住宅楼建设)降低标准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结建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费、工程监理费、建筑噪音超标排污费,免征建筑审核费、社会消防基金、墙体材料改革费。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兴办的合资、合营企业,股份占到25%以上的,可享受本规定所赋予的优惠政策。

(七)对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实行以项目定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八)凡在县内投资兴办企业或投资公益事业的外商,其子女可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同等入学待遇。

第五条 引资奖励政策

通过各种形式引进外资(县域以外资金)来我县投资的中介人(包括个人和组织),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后给予奖励,并严格兑现。具体奖励形式及标准参照《古浪县项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县委发[2004]7号文)执行。

第六条 服务保障承诺

(一)实行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制度”。

(二)对项目的审批,各有关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本部门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写出书面说明。

(三)对外商投资者热情接待,耐心服务。若有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办事拖拉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六优先,即:用地安排优先,水、电供应优先,通讯设备安装使用优先,交通运输安排优先,基本建设施工优先,劳务人才选配优先。

(五)项目建成后,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检查,确需检查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随意收缴、扣押、吊销营业执照。因违反此规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向投资者索要任何费用,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干扰项目建设,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从重查处。

(七)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干扰、阻挠、破坏投资建设的一切行为,必须从快、从严、从重处理,为投资者保驾护航。

(八)县行政效能投诉监督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对各种侵犯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人和事的举报,县纪委、监察局对举报情况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七条 优惠政策实施

(一)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凡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三)本优惠政策由古浪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