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民勤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并遵照WTO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县境内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县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县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市场准入政策第二条 鼓励、支持投资者在我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任何项目。第三条 投资者可利用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县投资,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土地政策第四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间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规定,在本县兴办企业申请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免收除上交部分的占用耕地造地费和土地使用费。第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凡营业性用地必须以出让的方式,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供应土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放活二级市场。第七条 投资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免收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税收政策第八条 对设在我县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省外县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淘汰的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减按15%的税率生疏企业所得税。第九条 对在我县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地在我县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第十条 对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 对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我县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对县外投资者视同外商,税收优惠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先征后返方式进行减免。第十三条 鼓励县外企业兼并或收购我县企业。企业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第十四条 对县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民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县转让技术,凡属先进技术或条件优惠的;县外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取得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第十五条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其资助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六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五年内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第十七条 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 对设在中国西部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政策第二十条 来我县领办、创办、合办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拥有者来我县兴办合作企业,其高新技术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占有相应的技术股份,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进行一次性技术转让。第二十二条 在我县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独资、合资、合作或外来货科技人才,可根据《民勤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授予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并给予重奖。资金政策第二十三条 新办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季节性、临时性流动资金,按信贷原则予以贷款支持,其利率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档次执行。第二十四条 投资开发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可优先安排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开发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第二十五条 投资兴办外向型龙头企业,县财政可从地方财源建设项目资金中给予必要扶持。奖励政策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兴办经营性企业的中介人,按投产后企业上缴税金情况分别给予奖励。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分别按纳税额的10%、4%、3%一次性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凡新办外资(包括独资、合资)企业自投产后,按年度上缴税金百万元以上者,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主5%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十八条 对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的中介人,由受益方从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0%给予一次性奖励。配套服务政策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审批手续本着从简从速的原则。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随到随批,及时办理。第三十条 凡受聘来我县长期工作但不能办理正常调动手续的国内各类专业才,由我县重新录用,工龄连续计算,恢复其本人技术职称,工资从优,免收城市建设费。第三十一条 在我县境内兴办企业,减半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安全保障政策第三十二条 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外资企业提供高效、优质、可靠的法律保障服务,努力为其创造公平、有序、良好的竞争环境,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商的投诉或控告,相关部门及时按法律程序给予办理。第三十三条 依法办事。县内拥有执法管理权的部门,在行使管理权时,保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索贿受贿以及吃、拿、卡、要和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严禁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非法行为。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经济服务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对涉及县外投资者的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久拖不决,延误办案,造成当事人损失者,除依法赔偿外,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由县政法委牵头协调,定期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法律、法规,不执行政策、影响投资者合法经营活动和正当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开放意识,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环境。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2002年7月31日起生效,县政府在此之所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民勤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