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民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县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加快全县经济发展步伐,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向及导向

1、我县实施全方位开放,竭诚欢迎县内外的单位、企业、个人,以独资、合资、股份制等方式来我县兴办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贸企业和其它服务业,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用工制度、资金运用、分配形式等,由投资者依法选定。

2、外地客商可在民乐境内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

3、外地客商可设立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任何产业项目。并特别鼓励外地客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高科技新产品开发、旅游资源开发、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及其它新型产业。

二、扶持优惠政策

4、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比照该企业交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收入,前三年按100%的比例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按50%的比例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5、投资从事交通、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新产品开发和产品出口企业,从投入生产的当月起,比照该企业交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收入,前三年按100%的比例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按50%的比例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6、投资从事公用事业和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社区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比照该企业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收入,第一年按50%的比例,第二年按30%的比例,第三年按10%的比例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7、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期满后比照该企业交纳税费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收入,前三年按100%的比例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按50%的比例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8、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50%以上,政府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的资金达到企业上缴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收入的50%。

9、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引进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部奖给个人。

10、来我县投资兴建各类市场或流通企业,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承包、租赁县、乡办集贸市场的业主,上缴地方财政的流转税新增部分,前两年的60%由政府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后三年的30%由政府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由政府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按50%的比例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11、对运用高新技术,从事开发性生产,填补省内产品空白的项目;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项目,五年内采取收支两条线,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收入由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12、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规费优惠政策

13、投资者在民乐生态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收费项目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

14、产品出口企业自营出口的,每出口创汇100美元,由县财政给予5元人民币的内陆运输补贴。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出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出口50万美元以上奖励企业4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以上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四、土地优惠政策

15、凡在县境内投资兴办产业和工业项目使用土地的,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实行无偿划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县财政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和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支持鼓励现有企业优惠政策。

16、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利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或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超过县财政预算当年法定增长幅度以上的县上留成部分的30%奖励该企业。

17、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目录技术改造和引进设备项目的贴息支持:对县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银行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1年;国债项目按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数的2%贴息1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省安排贴息的基础上,按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含融资租赁技改设备价值)的1%再贴息1年。

18、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奖励有突出业绩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1)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或入库税金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或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企业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政府按融资规模实行一次性奖励。融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融资3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

19、建立银企挂钩制度。各商业银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及项目具体情况等,每个商业银行选择2户以上信用好、市场潜力大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并提供利率、信贷等优惠措施。

六、服务保障承诺

20、对有利于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投资额在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链长且带动作用明显的制造业加工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21、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知名企业和专家、学者在我县进行技术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其专利、技术、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经评估认可后,可量化为投资或合资股份,参与分配。

22、积极鼓励在外地经商办企业、搞劳务输出的民乐籍致富能人回乡投资兴办企业,在政策上可享受同外地客商同等的优惠待遇。

23、放宽登记注册的限制。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5万元,并由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24、加强企业人才培训保障和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的职工技术培训费用,可税前列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企业家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优先推荐安排重点工业企业经营者参加国内外大专院校举办的各种进修再学习。

25、建立县委、县政府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和选派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制度。重点企业可就重要事项直接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示、报批。各部门应做到急事急办、难事协办、专人负责、一办到底。由县监察局给重点工业企业专发检查登记卡,凡政府各部门到重点工业企业查帐、收费等均必须登记在案,对重点企业反映集中的事项,由监察局负责核实、处理。

26、成立民乐县外来投资企业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负责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查各责任单位的服务落实情况。对企业申报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首问责任制。涉及土地征用、环境保护、进口设备等县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一律在政务公开服务大厅于法定和限定时限内审批完成;县级以上审批权限项目,5个工作日内送达上一级有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内部审办、审办责任追究和社会监督制度,编制办事指南小册子,规范审批管理。对投资项目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7、凡是从外县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引进手续随到随办,并免收人才交流服务费;举家来民乐定居的,在县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后,经批准给予一定数额的购房和安家补贴;优先帮助解决人才家属和子女的就业、就学,其子女需在本县就读的,可以自由择校,减免择校费和借读费。引进人才可低职高聘。

28、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除法律规定的执法单位依法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29、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项目,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业,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的收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优惠政策实施

3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1、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