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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20 %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前 5 年内应缴的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企业实际上缴数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50 %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外商与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合资兴办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内,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30 %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引进的企业和项目,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优惠规费收取。对在城区内兴办的各类鼓励类产业项目,属国务院、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没有下限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土地政策

第六条 降低投资者用地成本。外来投资用地,除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外,其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供用地,包括行政划拨或参照实行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依法流转等。

第七条 外商投资工业的项目建设用地,按降低土地等级的办法给予优惠,并按降低等级后的当年出让价标准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文化、卫生事业的,非经营性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如改变使用用途,须重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九条 按法律法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条 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耕地使用用途继续用于农业项目的,利用集体“三荒” ( 荒山、荒坡、荒滩)资源的农业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后报土地部门备案。

三、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咨询者实行首问责任制。手续申办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办公内容、收费标准,实行限时办理制度。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凡资料完备、文件齐全的申报事项,须在 7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因资金周转不灵、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热线电话,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随叫随到,现场办公,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法则,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处罚、摊派和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对引进资金来我县投资的中介人或机构,项目投资建成后由县政府给予奖励。

四、其它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本县域内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