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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抢抓机遇,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一)对设在我区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10年前,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我区兴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企业,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从事农业高新技术综合开发、环境治理的绿化工程、环保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所得税实行先有税务部门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列支十年扶植企业。

(四)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列支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全额列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托管、租赁、承包我区境内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到,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财政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国有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并批准评估结果后,在界定清楚收购方法律责任,明确原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转让。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我区境内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

(六)鼓励跨国公司、外商、外资企业及省外投资企业兼并和收购我区境内企业。企业被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

(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项目。

1、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范围,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2、外国企业向我区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外商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第十一年起,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支企业。

(八)从2004年1月1日起,三年内对以新上项目为支撑的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省级分享部分,全额返还区财政后,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九)凡投资建设甘州区文化馆(站、中心)、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供应政策

(十)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十一)经政策批准,投资者兴办的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足额上缴后,区财政从区级留用部分中返还50%;投资于城镇基础设施、非经营型科技、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按审批权限统一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十二)属于特别鼓励的产业及设在小城镇和开发区的投资企业征用土地,土地管理费区级部分免收。

(十三)引进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民营企业,原划拨或租用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入股投入。

(十四)高等级公路、桥梁以及能源项目建设经营的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享有在其沿线、沿边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的优先权,并可在其建设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附近城镇优先取得部分土地开发和使用。

(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对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引资的国有企业集团,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且使用性质不改变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增加国有资本金、国有股。

三、人才引进政策

(十六)围绕重点建设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聘请急需高层次人才,经单位申报、人事部门批准,可采用签订聘用合同方式面向省内外、海内外公开招聘人才,聘期根据项目建设期限确定。聘任期间,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向特聘专家、教授、发给相应工资、津贴和岗位补贴,并提供住房。对因项目建设来我区工作而辞去原职务的人才,按原身份、工龄和技术职称由区劳动人事部门重新建档。

(十七)外来客商入住后,其子女入学、应征入伍、评聘职称、评先评模、参与选举单位选举与被选举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十八)围绕项目建设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已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由接受单位负责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在原单位未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自到我区工作之日起,可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四、引进资金、技术奖励政策

(十九)对引进资金(非政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当中介人超过一人时,仍按一个分额计奖),经用资单位、计划、财政部门确认后,由用资单位从引进资金中给予奖励。

1、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按实际到位资金和设备折

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期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3、引进有偿低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资利息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差额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4、引进其它有偿付息资金,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自定。

5、引进独资企业的,视其投资规模大小、安置本区人员就业多少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二十)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为我区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资2万美元以上的,区政府授予荣誉证书以资鼓励;捐赠价值占该项公益性事业总投资在30%以上的,经区政府同意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二十一)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盈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十二)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的,由受益方从新增利润中提取10%一次性奖给引资者;产品填补国家省内空白的,从新增利润中提取20%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大中型企业扩散项目或东西合作示范项目,由受益方从新增利润中,提取10%一次性奖励给引进者。

五、放宽准入条件

(二十三)凡投资者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一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两年全部到位。

(二十四)申办生产经营性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五)对外商投资在甘州区内兴办的医院,经审核,符合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十六)凡在甘州区内投资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办学审批、职称评定、推荐就业、行政管理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六、服务保障措施

(二十七)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定后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八)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协助负责制,由区委、区政府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负责联系、协助各种事宜,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二十九)与招商引资相关的部门,实行行政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将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所需的材料起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时限、违诺处罚措施及投诉部门等,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上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严格按承诺内容办理。

(三十)投资兴办企业在审批登记中只收取工本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管理、收缴分离”的征管体制,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票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十一)外来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一切社会服务,享受我区最优惠的收费标准。

(三十二)投资者对未经批准的各类收费、摊派、检查以及拒绝执行本规定中有关条款的部门或个人,可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投诉,区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及时答复投诉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十三)对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制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十四)健全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调解中心,及时处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的执行,并建立督办制度和反馈制度。

七、附则

(三十五)本政策适用于国外、省外、市外、区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区境内外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三十六)本规定由甘州区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