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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土地优惠政策

1、投资者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连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限最长为: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期。

2、一次性买断本县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及乡镇企业产权,在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其土地使用权可优惠出让或使用。

3、利用县内"三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和用于各类项目开发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每亩40元以下,经县政府批准可无偿划拨;凡属农、林、牧、渔及高新农业开发占用部分耕地的,在妥善解决农民补偿的前提下,可承包经营,也可通过协商以其它方式用地。

4、纳入兰州市两山绿化规划范围内的乡村集体土地及国有荒山荒坡,企业、单位、外商和个人连片承包荒山荒坡造林绿化,实行林地管理,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草)优惠政策,土地使用证和林权证70年不变,并可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5、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科技、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