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从县外引进资金,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对引进县外有偿资金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由受益方或受益级财政一次性付给0.5-2%的奖金;对引进的无偿资金,无论数额大小,按实际到位数额由资金使用者给付5-10%的一次性奖金;对引进专利技术,按评估值的4%给予奖励;也可以由引资者与用资者签订合同,以支付佣金的方式解决引资人的报酬。
2、引进借贷的无息资金,根据使用期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低息贷款,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资金使用者支付。
3、对引进项目和企业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由受益级财政按企业建成投产取得效益后年度上缴各项税款地方留成总和的5%兑付奖金,连续兑付三年。
4、县外客商出资兼并、嫁接、改造、收购、参股现有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的,经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后,成交价向下浮动。
5、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条款外,在税收、土地等方面还可实行以项目定政策,即"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给予更加特殊的优惠待遇。
7、凡来我县的投资者及其家属,享受本地城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子女就学收费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8、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在我县生产的产品,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