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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大榆中县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榆中县投资兴业,促进榆中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榆中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榆中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土地优惠

l、投资于县城和小城镇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科技、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

2、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所缴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用于项目建设。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对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制度。

4、兼并、租赁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并全员接收安置企业职工,可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引资的国有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税收优惠

l、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对在榆中县内新办的各类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用地,经审核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其他优惠

l、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2、投资者依法取得经营执照,并有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的,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子女的城镇居民户口。

3、投资者子女需在县内入学的,就近安排入学,收费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第六条:引进资金奖励

(1)对引进入驻园区新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财政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年度留地方税收额的5%给予奖励。

(2)凡为区内企业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由使用资金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引资额3%的奖励。

(3)引进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由县乡财政给予引资额5%的奖励。

(4)对引进境外捐赠款的,按到位资金的5%计奖:引进境外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根据利息高低及贷款使用期长短,按到位资金的l——4%计奖,以上奖励金由受益单位兑付。

(5)以上所指的奖励金最高限额为30万元。除此之外,对引进项目、资金有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及人员,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上的特别奖励。

第七条:服务优惠

1、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按项目确定政策。

2、对国内外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制度。

3、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部门领导和乡镇领导三级联合责任制,从项目签约、建设到生产经营,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八条:县内投资者同等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县招商局、县联服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