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肃南段)生态管护员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肃南段)生态管护员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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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年2月1日
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肃南段)生态管护员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祁连山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资源日常管护,合理安置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肃南段搬迁农牧民,根据《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肃南段农牧民搬迁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管护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生态管护员是指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肃南段内长期居住并从事畜牧业生产,需搬迁的肃南县农牧民中选聘从事生态管护的人员。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林场是指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肃南县西水、康乐、祁丰、隆畅河、西营河、马蹄林场和张掖市寺大隆林场。
第二章 生态管护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三条 生态管护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合同制管理。生态管护员选聘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初核,经属地林场审查后由县环保林业局确定。预选对象确定后,在村委会和乡(镇)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选聘为生态管护员,报县环保林业局和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生态管护员确定后由属地林场签订年度聘用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片区、管护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员档案。
第五条 生态管护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资源管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熟悉管护责任区的社情、民情、林情;
(三)年龄18—6周岁,身体健康,经过培训可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属核心区搬迁农牧民。
第六条 生态管护员因中途提出辞职、不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违反聘用合同或本管理办法,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三章 生态管护员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生态管护员的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生态管护员对责任片区内的冰川、雪山、草原、森林、湿地、河流、野生动植物等所有自然资源进行日常巡护监管,做好巡护日志,健全资源管护档案。同时积极完成林场安排的成效调查、样线监测等科研宣教工作;
(三)对巡护中发现的辖区内任何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制止,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维护各种宣传设施;
(五)负责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病虫害测报及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违章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上报林场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积极完成辖区内天然林保护、国家级公益林建设、造林绿化、草原治理、封山育林等生态工程建设任务;
(七)认真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接受环保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及群众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生态管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休息休假;
(三)有权提出解聘申请;
(四)享有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
第四章 生态管护员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生态管护员的管理:
(一)生态管护员由所在乡(镇)政府及属地林场管理,同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二)林场负责日常管理,界定生态管护员管护责任区,签订管护责任书,所属乡(镇)和环保林业局对生态管护员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林场定期组织生态管护员召开会议,听取管护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管护情况向县环保林业部门报送。
第十条 建立生态管护员培训上岗制度。乡(镇)政府会同林场负责生态管护员的培训工作,发放管护员证。
第十一条 生态管护员严格履行林场请销假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生态管护员考核由林场会同所在乡(镇)进行。年终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经考核,工作称职的,按规定与生态管护员签订续聘合同;基本称职的保留身份一年,签订续聘合同,翌年考核仍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解聘;当年考核不称职的,不再聘用。考核内容由所在林场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资源管护规定据实制定。
第十三条 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费,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列支,其中8%为基础劳务费,按月发放;2%为绩效劳务费,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所需费用通过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列支。由用人单位为生态管护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费不包含社保基金。
第五章 生态管护员奖惩
第十四条 生态管护员的奖惩:
(一)生态管护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政府、环保林业局或林场可给予表彰。
1.责任区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案(事)件,管护成绩显著的;
2.勇于制止、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生态环境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生态工程建设、科研宣教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4.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5.在保护自然资源工作中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二)生态管护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1.擅自同意单位或个人进入管护区施工作业、破坏生态环境,不制止、不报告的;
2.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发生火灾的;
3.责任区内发生较重病虫害不及时报告的;
4.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的;
5.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
6.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五条 建档与核查
(一)各林场应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生态管护员的档案整理工作。
(二)环保林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全县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随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