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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 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确保贷款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有效益,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双联农户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甘肃省农村信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修订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双联惠农贷款担保三方合作协议》,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发放实行商业化运作,中国农业银行景泰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农信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景泰县支行(以下简称县邮储银行)发放贷款。县两项贷款的发放机构,负责双联农户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对象审查,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监管、贷款本息催收等工作,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监督贷款农户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三条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和景泰县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就服中心)是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的担保机构。

第四条 县担保公司和县就服中心负责配合县农行、县农信社和县邮储银行进行贷款农户前期资格审查、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贷款到期回收等工作。

第五条县担保公司和县就服中心根据乡镇报送的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农户按照各自的审查程序,严格进行核查,对符合程序和条件的提供担保。

第六条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的政策宣传工作,对有贷款需求的农户进行审查、推荐和申报,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相关贷款业务,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配合县农行、县农信社和县邮储银行进行贷前入户调查、贷后资金使用管理和贷款到期催收工作。

第二章 贷后管理

第七条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发放后,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贷后现场检查工作由乡镇分管领导和辖区所属各承贷机构客户经理负责,并将由被检查农户和现场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表提交所属各承贷机构负责人,由其按内部制度要求进行后续监管。

第八条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贷后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贷款农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存在甲贷乙用、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二)检查贷款农户的家庭情况、身体健康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三)检查贷款农户是否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是否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有合作关系;

(四)检查贷款人有效联系方式是否发生变化;

(五)其它有关事宜。

第九条贷后监管工作以各承贷机构客户经理为主体,乡镇分管负责人配合开展。各承贷机构客户经理根据其内部管理要求,监管辖区范围内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要逐户建立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管理台账,及时了解贷款人信息变化及贷款使用归还情况,努力做到责任明确、监管到位。

第十条各承贷机构客户经理和各乡镇分管负责人要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贷款人死亡、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影响贷款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函告各承贷机构负责人、县担保公司和县就服中心,共同研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为规避贷款人因死亡、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安全隐患,可参照各金融机构商业贷款保险办法,属保险机构理赔范畴的由保险机构理赔,有效化解风险。对于电话联系发现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有重大风险和可疑线索的,乡镇应配合各关联单位及时开展贷后复查工作。

第三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各承贷机构客户经理是贷款回收的主要责任人。要对即将到期双联农户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提前1个月建立到期贷款客户清单,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入户告知等方式,对即将到期的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逐笔、逐户进行提醒。贷款到期前15日,采取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入户告知等方式,通知贷款农户及时还款,并函告各乡镇、县担保公司和县就服中心,采取催收措施,确保国家信贷资金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二条各乡镇专门负责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对发现甲贷乙用、多人承贷一人使用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通知各承贷机构客户经理、县担保公司和县就服中心,并全力协助各承贷机构客户经理、县担保公司和县就服中心采取追回信贷资金,防止代偿现象发生。对贷款使用合理、经营状况较好、有闲置资金的贷款农户,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动员农户提前还清贷款。

第十三条对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到期不能按期收回形成逾期的,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和负责贷款业务的乡镇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各承贷机构客户经理及时入户,约见贷款人,书面告知贷款户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到期贷款本息、逾期罚息。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承贷银行、县担保公司和县就服中心要做好贷款农户的按期还款催收工作。财政供养人员提供贷款担保的,贷款逾期后,承担连带责任,要负责贷款的催收或代偿。对已经形成不良贷款和恶意拖欠拒不还贷的赖债户、钉子户,启用司法程序进行追缴回收,实行社会诚信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是党中央和省委扶持广大贫困地区农户的惠农贴息贷款,贷款贴息参照基准利率对农户实行最大程度的普惠扶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的贷后催收工作作为乡镇政府切实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落实好工作责任。县政府要将各乡镇两项贷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对到期贷款清收任务完成好、收回率高的乡镇给予相应奖励,并追加双联惠农贷款和妇女小额贷款指标;对到期贷款清收任务完成差、到期贷款不良率高的乡镇相应调减额度和放贷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