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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7〕2号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铜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各单位:《崇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17年3月22日崇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监管水平,根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14〕34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平政发〔216〕22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平政办发〔216〕12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平政发〔2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市、县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二)经过深入充分论证,达到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要求。(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和初步设计。第三条需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县级发改部门审核汇总并逐级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审批。第四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及附件;(三)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五条项目单位对符合申请政府投资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可研(核准、备案)之前应及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手续,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六条需要申请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年度的上年度年底前向县发改局、财政局上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待县发改局、财政局审查汇总,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列支。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第七条县发改局是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一门受理、牵头负责、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创建“1+4+X”和“串联+并联”的模块化新模式(即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分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4个环节推进,X个审批服务部门协同审批),集中审批,联合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项目落地。第八条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一)申请中央、省上投资1万元(含1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安全性评价等前置手续,并在县财政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后,由县发改局转报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完成。(二)申请中央、省上投资1万元以下或全部由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安全性评价等前置手续,并在县财政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后,由县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完成。(三)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在县财政局办理项目预算审定书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及立项申请文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程序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前置手续,并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由县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完成。第九条县发改局根据县规划、国土、安监等部门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安全性评价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项目用地等手续;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1%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的,原则上先申请审计部门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第十条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应提交的以下资料: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具有相应资质(乙级及以上)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性评价、地震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预审意见、自筹资金证明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及其他资金证明、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县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审查文件和材料。第十三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应提交以下资料: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职能、资产拍卖等。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权限划分:(一)中、省资金投资项目规模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或全额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总规模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采矿权出让和5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二)中、省资金投资项目规模在2万元以上或全额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总规模在3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采矿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在市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第十七条县发改局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住建、工信、交通、水务、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选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管理。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审批、土地征用、抗震设防、人防工程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性综合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节能评估等各项手续。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更不能将建设工程肢解转包。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公示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建设工期及政府资金安排情况。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项,不得改变项目建设地址和项目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或调整概算总投资。确需改变建设规模、调整概算总投资或对建设内容进行变更的,必须报请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市、县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期建成发挥效益。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出现其他因素而导致超出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或投资主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政府审定或采用现场办公的形式确定后,方可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变更,没有通过审查的要严格按照原初步设计报告实施。第二十五条所有基建工程资金全部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建立项目资金审批制度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连同项目进展情况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资金额度及工程建设进度以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各单位项目支出,对不合理支出不予拨付资金。对超投资预算的项目必须由县政府审查批准,县发改局下发投资计划调整通知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文件追加预算。超预算项目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附变更文件及相关签证资料。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公开招投标,不得用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或立项文件代替初步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管理要求开工建设,不得随意改变初设批复内容。对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县财政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招标机构不予受理招投标工作,工程竣工后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在将来的项目建设中将不予安排建设资金。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的验收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办理相关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由审批初步设计的部门牵头会同可研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竣工验收。(一)申请中央、省上投资1万元(含1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审计部门办理了财务决算审计,在财政部门办理了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以文件形式申请审批初步设计的部门牵头会同可研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二)申请中央、省上投资1万元以下或者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审计部门办理了财务决算审计,在财政部门办理了财务决算批复后,由审批初步设计的部门牵头会同可研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审批文件;(二)招投标档案资料;(三)竣工报告;(四)工程决算报告;(五)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六)工程质检报告;(七)财务审计报告;(八)财务决算报告;(九)建设工程施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十)环保验收意见;(十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验收合格书;(十二)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资料;(十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三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整理、归档。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缴投资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投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奖励。第五章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第三十三条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企业、集体单位、外商和私人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第三十四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第三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是政府对社会投资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审查核准。第三十六条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14〕12号)》规定。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应对照《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15年本)》所列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实行分级核准。属国家和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初审后按程序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其余核准类项目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第三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所需材料:①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不得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项目申请报告,但备案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出具项目申请报告);②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③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划拨文件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④发改局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文件;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⑥维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由市级及以上机关核准的项目,应由县发改局审核,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级核准机关。第三十九条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审批备案。第四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除提供第三十七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金融部门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④项目简介。第四十一条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日前向核准、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管理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第四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第四十三条非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验或竣工验收。需要省、市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验后,转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由县发改局按年度工作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施工、监理进行全过程稽察,并形成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行为,要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第四十六条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县住建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县监察局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第四十七条县发改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动态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每月底向县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置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网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四十九条对批复的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五十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变更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对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对挪用、侵占、截留、虚报冒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酌情调减下年度的投资规模,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对无故拖延工期1年以上的或项目建成后6个月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年度项目管理责任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第五十一条项目可研编制、图纸设计、咨询评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中介服务时弄虚作假、提供结论意见失实的,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崇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崇政办发〔21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