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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级政府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级政府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17〕3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17年6月27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级政府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17〕8号)要求,经2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清理规范省级政府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