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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政府印发《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州府发〔216〕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16年9月28日

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州非公经济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相关金融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临夏州内注册登记的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11〕3号)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企业”的模式,形成政府、银行、企业风险共担机制。该项贷款具体是指与州政府及基金管理机构有合作协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池”(以下简称“基金池”)。由基金池资金作担保,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贷款,只要符合本办法及《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无需其他担保、抵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监分局联合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工商局),负责政策制定、监督监管、考核问效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州财政局为基金监管机构;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基金管理机构;州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监分局共同指导、监督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合作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并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各方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担负小微企业扶持遴选和促进发展的主体责任。合作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临夏分行、中国银行临夏分行、甘肃银行红园路支行。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池组建原则。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

第九条 基金池资金来源及账户管理。基金池资金由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由基金管理机构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互助担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向借款企业贷款违约代偿和退还企业外,该账户资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和“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利息收入归入各自账户本金。

第十一条 基金池缴纳比率。

(一)州级财政列支1万元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金,注入合作银行,建立州级基金池。

(二)政府风险补偿金按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金额的1.5%建立。

(三)小微企业在贷款前按以下比例一次性缴纳互助担保金:

1.企业无有效抵质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4%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2.企业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或其他担保措施不低于贷款额4%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2.5%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当基金池中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一)贷款逾期6天以上的,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首先扣除该违约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再由“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贷款。

(二)当企业互助担保金不足清偿银行贷款时,由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担保基金贷款的函》,经审查同意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

(三)代偿后,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补回。

(四)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业主、经营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五)该项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各自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互助担保金返还。

(一)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即退还该企业所缴互助担保金。当年内若互助担保金无代偿,则全额退还企业;若互助担保金有代偿,则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若企业再需贷款,担保金可多退少补继续使用。

(二)当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互助担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第十四条 当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停止该项政策的执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五条 业务品种。适用于合作银行各类授信产品。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结合入池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经营及行业特点灵活确定,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循环信贷。银行在授信期内每年对借款人经营、结算、资信和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评定,借款人满足评审标准的,银行给予循环信贷支持。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借款人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银行按国家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的利率政策调整,利率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通过甘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网“小微企业互助贷款”平台提交申请,也可经基金管理机构或有关组织遴选推荐,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及时向银行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贷前审核。银行受理企业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审核。

第二十二条 提交备案。贷款企业审核通过后,贷款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通过审核备案的企业在缴纳互助担保金、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完善台账档案管理。合作银行建立完整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信贷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贷款发放时间、金额,按月做好贷款余额、担保金缴存代偿、本息回收等信息及贷款逾期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合作银行定期向州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机构通报贷款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要实现基金管理、企业信息、担保金代偿“三公开”。特别是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已贷企业、未贷企业及未贷原因等要通过甘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网“小微企业互助贷款”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

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

根据《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小微企业申请互助担保贷款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接受基金管理办法

凡申请互助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必须接受和执行《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

二、准入条件

小微企业申请银行授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临夏州内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情况正常,企业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强,盈利能力高,发展前景好,环保达标;

(二)新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应有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或熟悉本企业经营方向、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信、纳税信用评级好,无不良违约记录,具有按期偿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对信贷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控制人及股东无不良违约记录,个人信誉良好。

三、限制条件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不予贷款:

(一)企业连续3年亏损的;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的;

(三)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用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五)投资、生产、经营国家禁止、有损社会公益道德的产品及项目的;

(六)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的;

(七)在进行重组改制等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对其清偿债务未提供足额担保的;

(八)未按期进行企业信息年报公示的;

(九)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

(十)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四、提交材料

审核通过的小微企业需向银行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未审计则提供企业报表)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及企业组织文件;

(六)企业最新验资报告;

(七)申请人银行流水(含企业对公账户流水、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结算账户流水、企业重要岗位人员个人结算账户流水等);

(八)企业上下游合同(含贷款用途证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