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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全市土地管理中出现的土地出让收入逾期未征收、土地闲置、土地供应不规范、未批先建、未批先征、批而未供、违规建设、乱占耕地等突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用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6〕68号)有关规定办理。

1.出让经营性用地时竞买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起始价1%。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更不能进行抵押贷款。对不履行合同擅自缓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土地出让金未全额缴纳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针对受让方资金链断裂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要坚决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收回出让土地。正在由司法机关处置的,国土、司法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及时跟进欠缴土地出让金处置进展。同时,将以上两类单位、个人纳入全市国有土地出让竞买活动“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参加土地出让活动。

3.针对部分出让土地存在矛盾纠纷,拖欠土地出让金的问题。由所在镇(街道)牵头,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完成出让金征缴工作,对矛盾纠纷短期内不能解决的,拿出有效解决方案,逐一进行追缴。

4.为杜绝拖欠土地出让金问题再度发生,在今后的土地出让中,全面提高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违约滞纳金比例,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征收土地出让金,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

5.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资金支付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涉及农民或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村集体提留由涉及征地乡镇造册,国土部门核实,通过“一卡通”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兑现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及村集体。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查清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分析闲置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用地计划,分期分批处置闲置土地。

三、切实规范土地供应

1.在协议出让土地时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价评估,确定底价和公布出让结果后才能办理协议出让。

2.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经集体会议研究确定竞买保证金后必须公告调整和递延挂牌截止时间。

3.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必须根据改变后的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并根据实际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不得降低或提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

四、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

各镇镇长,即是本镇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担负起坚守耕地红线的严肃责任,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总责,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耕地保护管理与卫片执法约谈“一票否决”制度。

五、把好建设用地预审关口

建设项目必须由国土部门对规划、用途、面积、投资强度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内容进行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异地搬迁、新农村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问题。

六、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严禁改变耕地或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各类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项目用地,必须先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规划,选址在限制和禁止建设区的项目用地一律不得报批。

七、大力推进集约节约用地

严格实行用地目录管理制度,各类建设尽量使用废弃地、城中村、荒坡荒滩地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旧村庄、旧学校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各类项目用地实行用地标准核准和节地评价管理,依据核准和评价结果办理批地供地手续。

八、有效运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依法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有效运行多部门联动的执法监察机制,保证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到位。国土、交通、住建、水电、农牧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大监督监管力度,强化协调沟通,全面形成国土资源“大家用、大家管”的整体格局。

九、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规定

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不力、卫片执法问责约谈问责和辖区、领域内发生重大违法用地的或违法用地多发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甘国土资发〔212〕29号)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