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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关稽查条例》10月起实施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稽查制度,创新海关后续监管方式,形成海关、社会力量以及企业三方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同时,明确海关稽查职权边界,进一步保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被稽查人的义务。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关系企业切实利益,其实施将对广大进出口企业带来较大影响。为此,新《条例》出台后海关总署抓紧制定了配套制度,促进新《条例》落地生根。

延长和拓展监管时间空间

据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稽查制度延长和拓展了海关监管的时间和空间,监管时间由口岸通关的短暂时间延伸到通关后三年内,监管对象由传统的单一对货物监管向对企业和货物监管并重转变,推动了海关监管时空的前推和后移。

关于新《条例》修订过程中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上述负责人指出,一是体现了简政放权理念。由过去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企业自主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海关管理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二是体现了合理行政理念。将海关在实际工作中已经运用的手段和方法纳入法制化轨道加以规范。三是体现了诚信便利理念。加大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的同时,对守法规范的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措施。

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制度,实现了过去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企业自主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共同管理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社会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性强、客观公正等优势,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政府管理已为各国政府和国内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所普遍采用,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8年开始,海关启动了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试点工作,截至215年,共委托专业机构稽查企业565家,查发各类问题1887起,稽查补税入库16.38亿元。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稽查对提高海关后续监管效能作用十分明显。新《条例》对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进行明确,这有利于创新海关后续监管实现方式,调动社会资源协助政府部门共治共管。

配套制度紧随出台

为促进新《条例》落地生根,海关总署在充分听取吸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对新《条例》涉及的具体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细化和规范,提高了新《条例》可操作性;重点解决了海关稽查执法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保障被稽查人合法权益,提升海关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部工作制度等多层级制度体系,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公平原则,更好地体现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以及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成果。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重点修订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明确了主动披露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增强主动披露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主动纠错。二是对委托专业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在新《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范围、委托方式、法律后果等内容,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提高海关委托社会力量协助管理的效能。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稽查程序。针对当前稽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稽查管辖、稽查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终结稽查程序、稽查文书签章手续等内容,厘清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增强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来源 国际商报 作者: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