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靖远县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步伐,促进开放开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项目为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县以新的投资形成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和生产经营能力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来自于靖远县辖区外的国内外投资项目;民间投资项目是指以靖远县辖区内民营企业及自然人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四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或试运营期内,企业缴纳的县级地方留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试生产期或试运营期满后三年内,对纳税企业实行奖励。在计奖时,要扣除上年度税收基数,按本年度新增部分计奖。但享受国家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㈠年给县级地方财政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县级地方留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10%给予奖励。

㈡年给县级地方财政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其缴纳的县级地方留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5%给予奖励。

㈢年给县级地方财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其缴纳的县级地方留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3%给予奖励。

第五条 购买、兼并和投资靖远县辖区内原有企业的项目,可以享受本政策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的优惠和奖励,但在计算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时,应扣除原有企业的税收基数,按新增部分计算。

第六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连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第七条 凡在靖远县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留取征收土地成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储备基金和上缴中央、省、市的部分外,其余属县财政收入的部分,按规定计提相关专项资金后,由县财政按收益安排可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的项目,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的20%由县财政补助。

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3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的30%由县财政补助。

㈢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的50%由县财政补助。

㈣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由县财政补助。

第八条 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与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所有项目在征收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行政性规费时,按下限征收,县级行政性规费部分实行减免。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任何单位不能利用对企业进行年检之际,强行收取行业内要求企业自愿缴纳的费用。各类社会群团组织不能进行乱摊派。

第十条 涉及企业的用水增容费、碰头费、供热(汽)、供(燃)气、供电等收费由有关部门协调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人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奖励。

第十二条 对项目相关业务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所有审核、审批和协调服务事项,由项目引进单位或园区确定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争取项目政策和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承办事项的单位和申办事项的单位,属本单位职能权限和受理范围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或予以批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或批复的,主办人员应向报送单位和企业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办理或批复又未说明情况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项目县级领导联系责任制。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拖延办事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授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对县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可以进行专题会议研究,采用“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

第十七条 投资者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十八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应是县政府或委托的部门及企业、个人签订合同并实施的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项目。但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土地挂牌中给予优惠的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的兑现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