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玛曲投资,加快玛曲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费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后两年以50%予以奖励。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以25予以奖励。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

2、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

3、新办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以25%予以奖励。

4、收购、兼并、投资改造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二、第三条之规定下浮动50%执行。

5、在县域内投资畜牧业、畜产品加工、畜牧养殖等项目和开发黑土滩、沙地、荒滩进行种草等生态项目的,五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

6、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先足额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次年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级财政税收政策务部门核实奖励返还金额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奖励返还。返还期限不得超过次年第一季度末。

7、招商引资项目的契税,除在减免范围以内的免收契税外,其余的按国家规定征收契税。

二、土地使用政策

1、在我县的各类投资者可依据国家和省州的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我县投资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经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的,可以采取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给投资者。

其他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

3、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选择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标准为:

新办生产性企业、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土地出让金按最低基准价优惠60%。

新办非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按最低基准价优惠30%。

兴办合营项目,我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按最低基准价的50%计价。

4、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其实际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我县留成部分的20%返还原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草场和征用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

5、开发黑土滩、沙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建设的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但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出租、转让。

6、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牧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获得优惠地价的项目和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在使用期限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

7、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8、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分期、分批交纳,但最多不得超过180天。分期、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和企业,在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30%后,相关部门可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项目和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9、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企业,先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建成后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进行补助资格认定和补助资金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兑现土地出让金补助资金。

三、收费优惠政策

1、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城建等配套费免收;新办其他项目,城建等配套费减半征收;其他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2、新办企业在所有审批中免收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3、新办企业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中,属县内收费项目的一律免收。

四、引资奖励政策

1、中介组织或中介人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引进项目、资金者(不含国家和省上争取的各类政府投入生产资金),均按实际建成投资额的5‰给中介组织或中介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2、企业引进的合资、合作项目,由受益企业和县人民政府共同奖励。受益企业按照奖励额的90%给予计奖,县人民政府按照奖励额的10%给予计奖。

3、享受引资奖励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在其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引资额进行核定后,提出引资奖励资金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进行奖励。

4、引资奖励实行一事一报,一项一奖的办法,及时对引资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进行奖励。

5、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引进资金的,根据引资金额大小由县招商局报县人民防政府研究确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五、服务保障措施

1、由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三通"(通路、通水、通电)"一平"(建设场地平整)服务。

2、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所有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均由县招商局审核确认后办理其他手续。

3、实行招商项目手续代办制。所有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均由县招商局为投资者代办一切审批手续。

4、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投资者要热情服务,凡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责介绍到有关办事机构。有关办事工作人员要一次性解答投资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5、实行全程服务制。新办项目由项目引进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从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到建成运营过程实行跟踪服务。

6、实行办事程序公开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在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土地审批、证照办理、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要做到政务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和要求,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承办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权限等。

7、行政执法部门凡对适用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投资者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出示国家、省、州颁发的执法证、检查证等证件,持证挂牌合法进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者的合法经营,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8、凡在本县内投资进行生产和经营,自愿落户办理城镇户口的,其子女入托、上学、就医、参军、购买住房与本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9、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有效文件材料齐备的,在审批权限内的,各审批部门必须在八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10、实行违规处罚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依法积极履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对故意刁难者、拖延时间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其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协调、指导、督办、落实,特事特办。

12、建立投资者代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招商局负责组织,县级主管领导出席,每季召开一次,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3建立协调服务机制。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搞好服务,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六、其他

1、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外或境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县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2、凡我县行政区域外或境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经县招商局审核确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享受本优惠政策,未经县招商局审核确定和不是招商引资的项目,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3、新办对全县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和特殊作用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4、我县行政区划内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者、民间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兴办企业,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5、本政策发布实施之前,在玛曲县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按原合同约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追回执行本政策。

6、国家、省、州对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优惠政策中优于本政策的,按择优的原则执行。

7、本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玛曲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县以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