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民间投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项目为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是来自于平川区辖区外的国内外投资项目,民间投资项目是以平川区辖区内民营企业及自然人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在平川区内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白银市资源型城市转型相关政策。
第四条 凡在平川区内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密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1年的试生产(经营)期优惠;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的试生产(经营)期优惠;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的试生产(经营)期优惠。在试生产(经营)期内,企业缴纳的税收区级留区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省、市政府有更优惠政策的,执行省、市政策。
第五条 试生产(经营)期满后五年内,对纳税企业实行奖励。但享受国家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1、年给区财政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给区财政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
2、年给区财政纳税额在500(含500万元)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给区财政纳税额的5%给予奖励。
3、年给区财政纳税额在100(含100万元)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给区财政纳税额3%给予奖励。
第六条 购买、兼并和投资区内的原有企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本政策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但在计算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时,应扣除原有企业的税收基数,按新增部分计算。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土地,投资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建设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
第八条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只收取土地成本价款,其余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改造。原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按评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涉及企业的用水增容费、碰头费、供热(汽)、供(燃)气、供电等收费由有关部门协调给予优惠;平川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工业用水按每立方1元供给。
第十条 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大型专业市场项目,免收除工本费外的一切与项目开工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年度收取的费用在试生产(经营)期内予以免除;商业项目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予以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后)。
第十一条 对平川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任何单位除涉及安全、环保等特殊或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如需检查,必须事先通知开发区管委会,由管委会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大力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原料收购季节,相关部门要为农副产品运输开通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对投资建设1000万元以上,能照章纳税,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民间投资企业业主,根据业主要求,可聘用解决1名大专学历以上的直系亲属就业,工资由财政供给。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招商企业主及其家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登记及车辆转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在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与本区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工商、交警、劳动、质检等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尽量方便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十五条 引进全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国家级高科技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由区政府专题研究确定更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财政、发改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申报上级财政扶持项目时优先帮助招商引资企业和民间投资企业申报,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称的投资额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地表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十八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应是与市、区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及企业、个人签订合同并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但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