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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合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合作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总 则

为了加快合作市开放开发和城乡建设步伐,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吸引外资,鼓励和促进国内外客商和各类人才在我市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合作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热忱欢迎国内外客商和各类人才到我市进行投资开发,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发展国家允许的任何产业项目。特别鼓励客商投资于农畜副产品深加工、矿产资源开发、基础产业、社会公益事业、高新科技产品和其他新兴产业。

第二条 投资者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按本企业章程规定,独立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招聘和解雇等事宜。

第三条 新办企业在土地使用、信贷、税费、通讯、水电供应等方面将享受省、州、市多种直接和间接的优惠,外商和外地投资者均执行《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土 地 政 策

第四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间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

第五条 新办投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各类企业土地出让金按确定地价优惠20%;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优惠30%;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40%。对新办农畜产品加工和成片开发荒山荒滩农业、林业项目的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新办工商企业和开发旅游事业用地,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基础设施的,2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和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市内方以土地作价作为出资条件的合营改造项目,甘肃法律服务网,土地出让金下浮30—40%。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可一次交纳,也可分五年交清,或按年租制的形式交纳。

税 费 政 策

第九条 投资新建生产性企业,从投产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年全额返还,第四至第五年减半返还。第十条 从事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行业,从投入运营当年起,对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凡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享受期满后的第一年内,其上缴的所得税减半返还,第二年返还30%;凡不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上缴的所得税,第一至第二年金额返还,第三年减半返还;第四年按30%返还。

第十一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凡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享受期满后,对其上缴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再返还一年,不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四年。

第十二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本企业产值70%以上者,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三条 投资者用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或其他项目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50%。

第十四条 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期满后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五条 投资筹建市场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第一年免征各种费,第二至三年减半征收,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者三年内免征各种费,第四至五年减半征收。

第十六条 新办从事公益事业、居民服务业、商业、饮食业和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第三至四年减半征收。

第十七条 外商在市城建管辖区的基础设施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土地使用税可按规定减征30%。

第十八条 外商新办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工商管理费。

资 金 政 策

第十九条 新办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只要经营好、效益好、资信好,需要流动资金的,经银行部门评估审核,可用固定资产抵押临时进行短期贷款,其利率浮动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档次执行。

第二十条 投资开发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外向型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加工项目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贷款;合资、合作企业,给我市合营者优先从市财政地方财源建设中给予部分贷款或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