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参与我县开发建设,加快靖远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和鼓励投资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靖远县境内投资的项目和设立的企业。
第一章 税收政策
第一条 新办工业企业或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每年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县及县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二条 新办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企业上缴税收的县及县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县上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3年后按50%给予扶持。
第三条 利用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新办的企业或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企业新增增值税和上缴其他税收的县及县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县上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3年后按50%给予扶持。
第四条 利用县外资金,技术对本县企业进行改造、提升的,投产后根据资金投入比例和技术贡献每年按企业新增上缴税收的县及县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投入运营后前3年建设经营者上缴税收的县及县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县上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按50%给予扶持。
第六条 投资新办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项目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上缴税收的县及县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县上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七条 投资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仓储企业,投产后前3年企业上缴税收的县及县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县上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3年后按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投资新办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或学校、医院等杜会公益项目的,投入运营后,前5年其上缴税收的县及县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县上全额给予扶持,第6—10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二章用地政策
第九条 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连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为: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 投资兴办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耕地除外),可依法申请无偿划拨。
第十一条 投资者承包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畜牲业或农业综合开发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划拨。桉规划连片种草种树的,同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 5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优惠20%,其余县级土地出让金交付40%,即可办理有关手续,所欠县级土地出让金可在投产之日起3年内分期按比例付清。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优惠30%,其余县级土地出让金交付30%,即可办理有关手续,所欠县级土地出让金可在投产之日起5年内分期按比例付清。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优惠40%,其余县级土地出让金交付20%,即可办理有关手续,所欠县级土地出让金可在投产之日起8年内分期按比例付清。
第十六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县及县以下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坡。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 县上确定的工业园区,实行税外无费制。
第十八条 新办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和项目批准、建设、证照办理及其它各项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凡在县城、工业园区和重点集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投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未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子女入学,入托可免收借读费。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 大力引进我县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引进人才即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入我县长期工作,也可智力引进、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聘请讲学、聘请顾问、短期招聘,可不转入人事组织关系,不限在靖工作时间,保证来去自由。企业引进人才类型、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靖远县优秀科技人才”荣誉称号并给给予奖励。对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授予“靖远县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并安排适当工作,属于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并免收相关各种费用 。各类高级人才(包括副高以上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拥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来我县长期工作,优先解决落户问题,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接受单位办理转接手续,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对引进的硕士以上人才,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可在报酬、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三 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任职资格的外地人员,在我县从事个体经营、领办创办企业或应聘到我县私营企业工作,档案可挂靠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和我县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杜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等事宜。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在我县招商活动中,从事非职务引进资金或合作项目,为投资双方牵线搭桥,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个人或组织,为本政策的受益人,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予以奖励 。在中介活动中与合资双方已有中介协议的不受此政策限制。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用资单位及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后,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由直接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给予奖励。引进独资企业或公益性项目的,由受益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①引进直接投资的,按其投资的实际到位数额的1-3%给予奖励。
②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含馈赠),按实际到位资金和设备现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③引进无息或低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或利息差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改造老企业获得显著效益的,由受益企业连续3年从新增利润中提取5—10%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年利润达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l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县外客商为我县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发给荣誉证书;捐资价值占该公益事业投资50%以的,经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政治原因除外)。
第六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一站式全程化服务对全县招商引资相关业务办理,实行“一个地点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和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 。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 、 “急事急办”。各职能部门对招商项目要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投资者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解矛盾和纠纷,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严格拭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费票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实行重大项目县级领导联系责任制。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拖延办事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或以项目定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国家和省上制定的优惠政策,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涉及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须经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