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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扶持政策:对独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投资3千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县(区)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适当奖励;按原中共张掖地委秘书处、张掖地区行署《关于联系服务一批重点工业企业的扶持奖励办法》(地秘〔2002〕36号)规定,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基数在200万元或人均纳税5000元以上的,授予“张掖市重点联系扶持企业”称号,可在政策、技术、信息、项目建设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纳入政府联系扶持的重点工业企业,每年政府分别设最佳经营奖、项目建设速度质量奖、新产品开发奖和上市融资奖,由政府一次性予以现金奖励。

奖励政策:对引进资金新建项目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其中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的,由市政府奖励,其余项目由所在县(区)政府奖励;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的,投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6‰给予奖励;一般性独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的投资额分段计奖。引进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2‰奖励;1001万元至5000万元,按3‰奖励;5001万元至1亿元的,按4‰奖励;超过亿元的,按5‰奖励;为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引进无偿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到位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为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和证书。捐资价值占该公益事业投资60%以上的,除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政府批准,允许企业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土地政策:外来投资用地,除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外,其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供用地,包括行政划拨或参照实行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依法流转等;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文化、卫生事业的,非经营性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如改变使用用途,须重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外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利用经土地主管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可以基准地价的70%交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以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年度交纳;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耕地使用用途继续用于农业项目的,利用集体“三荒”(荒山、荒坡、荒滩)资源的农业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后报土地部门审批。

规费政策:对在城区内兴办的各类鼓励类产业项目,属国务院、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没有下限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原则上行政性收费实行市、县(区)两级所得部分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验资、注册登记、办证等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支持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

投资保障制度:实行快捷、限时审批绿色通道,在市营造办、招商局设立了“营造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建设“诚信张掖”,推行“金卡”服务,提高外来人才待遇,对影响落实、干扰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