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抢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开放开发步伐,有力地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地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全县开放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开发和使用
第一条,凡前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第三产业开发项目的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其建设用地由县上负责统一征用或租赁,免费提供投资方使用,并由县上负责协调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广播电视及网线。
第二条,对前来我县投资开发利用“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的,所需土地由投资开发商根据需要选择,与县上签订开发协议后,由县上负责无偿划拨使用。进行植树种草生态建设且在县上退耕还林(草)规划范围内的,兑现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补助。
二、新办或承包项目、企业
第三条,外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享有非公有制经济一切自主权,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
第四条,对前来我县投资开发建设的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除企业生产经营的证照等工本费用外,其它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第五条,对各类流通型、服务型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项目确定后,由工商部门在五日以内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
第六条,对投资百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从事我县支柱产业、重点骨干行业开发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县上留成部分)、营业税,按增长大小前3年返还增长部分的20—30%,4—5年内返还增长部分的10—20%;创办高科技含量、高新技术、高效益的企业,在企业上缴税收县上留成部分中,按增长大小前3年返还增长部分的30—50%,4—5年内返还增长部分的20—30%;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水利电力、旅游、供热及小城建基础建设等)、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企业,双方达成协议后,可在一定年限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对在我县搞产业、技术开发,产品填补国家或省内空白的,或者产品品牌获得省、国家驰名商标的,除享受第六条政策优惠外,在3年内按上缴所得税的10—15%给予嘉奖。
第八条,对引进先进设备、工艺改造老企业获得纯利润在50万元以内的,可由受益企业从实现利润中提取5—10%奖给引进者。对引进项目或技术、产品,年获得纯利润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企业从实现利润中提取10—15%奖给引进者。
以上奖励者可连续提取三年。
第九条,对凡来崇信承包、租赁国有或国家控股、集体企业的单位或个人,达成承包、租赁协议后,对承包、租赁的单位和个人,自承包、租赁之日起3年内给予以奖代补政策,即:盈利企业按超过上年利润基数全部实行各半分成,亏损企业从减亏总额中提取20%奖励承包、兼并、租赁方,自扭亏之日起按实现纯利润的增长数额实行各半分成。
三、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第十条,对争取、引进各类资金或设备(不包括上级正常的固定性拨款、上级部门切块下达的资金和安排的有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单位在资金到位后,从引进资金中给予下列奖励:
对从工作系统内争取、引进的各类资金,视资金数量、性质、利率和使用年限,一次性给予引资者10—15%的奖励,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对非工作系统或招商引资争取、引进资金的单位、个人,争取、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或设备折价的20%;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限连续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的10%;引进低息资金、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5%;引进资金利率等于或略大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奖励引进总额的2—3%。争取、引进各类建设和项目资金的,以财政到位数额为准,招商引资的以银行到帐数额为准,引进设备的按设备出厂价或评估价计算。
第十一条,对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技术或牵线搭桥引进项目并被采纳、发挥效益的单位或个人,项目建成达产达标后,由企业按当年上缴所得税的5—10%给中介人一次性给付信息服务费。
第十二条,对引进客商直接投资的,按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总额的1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对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在我县进行技术投资和成果转化,其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可量化入股,并可按股权参与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凡来崇信进行经济管理、产业开发、兴办项目的各类人才,实行年薪制。
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参与县上经济管理取得显著成效的,年薪3万元以上,贡献突出的另行给予奖励。
对前来我县承包、帮助、指导产业开发、领办项目、企业的具有较高实践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业绩合同,完成后年薪3—5万元以上,并按实现效益的15%给予奖励。
上述人员县上可根据本人需要,由县上负责办理人事手续,安排家属及子女就业、上学。
第十五条,对有益和关心崇信发展,掌握项目信息的人士,县政府可聘请为常年经济顾问,发给业务经费,贡献突出者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支持县内党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本县领办项目、企业,从事开发性经营,与本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签订相关合同后,除在从事上述工作期间停发工资外,其在原单位的一切身份待遇不变,工资晋升、社会保障等与其他在职干部职工一样对待,工作业绩的考核以所从事的开发工作为依据,成绩突出者予以重点提拔使用。
四、服务、投资者权益保障和义务
第十七条,县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转变职能,对外来投资项目由计委、项目办根据投资者要求进行综合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提供充分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县上坚持以法治县,规范政府行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摊派、集资、不合理罚款,投资者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受理机构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投资、经营者必须依法投资和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投资、经营者必须坚持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有废水、废渣、废气的企业必须按照环保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达标排放。
五、其它
第二十一条,引进外资及项目者,按《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政策若干规定》、《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县内干部职工和群众引进资金和设备、承包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
本规定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