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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县城西滩拓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环县县城西滩拓建步伐,鼓励县内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西滩拓建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除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外,放宽限制,允许县内外投资者在西滩拓建区自主选择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县政府负责建设主要街道、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保证开发政策长期稳定。

第三条 凡县内外投资者在西滩规划区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者建设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征后依法出让或划拨,使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可依法延期、转让、出租、抵押、入股。

第五条 对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所需土地予以优惠,具体办法是:土地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补贴土地出让金30%;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贴土地出让金20%;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贴土地出让金10%。

第六条 投资建设医疗、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高科技项目和环保、能源、道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用地,由县政府统征或统租后,低价出让或划拨。

第七条 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投资者必须执行统一规划,按规划进行建设。(二)投资者必须在办结土地使用手续半年内按项目建设时限要求开工建设,否则,政府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征收土地荒芜费。(三)投资者不得搞非规划项目,不得炒卖土地。

第八条 在西滩拓建区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所得税前3年免征、后4年减半征收。期满后,3年内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其它税收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征税。

第九条 凡西滩拓建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牵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管理费,除中央和省级文件规定的外,3年内一律免收。期满后,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条 投资新办专业市场和各类综合商业市场,试营半年内免收一切费用。房地产开发项目若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也享受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在西滩拓建区的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每出品创汇1美元,县财政给予0.1元的内陆运输补贴。

第十二条 在西滩拓建区投资建设各类企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建设总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或年纳税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项目建设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或年纳地税和国税县级收入15万元以上的,享受一般行政干部待遇,由财政发一份工资,到退休年龄按同等干部对待;或者安排一名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并符合招工招干条件的子女或直系亲属到专业对口的事业单位工作。

2、项目建设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或年纳地税和国税县级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享受副科干部待遇,由县财政发一份工资,到退休年龄按同等干部待遇对待;或者安排一名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并符合招工招干条件的子女或直系亲属到专业对口的事业单位工作。

3、项目建设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年纳地税和国税县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享受正科级干部待遇,由县财政发一份工资,到退休年龄按同等干部对待;或者安排一名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并符合招工招干条件的子女或直系亲属到专业对口的事业单位工作。

凡符合享受以上待遇条件的,本人待遇和安排子女或直系亲属待遇两项中只能选择一项。

在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的投资者,经有关部门考察推荐,按有关法定程序,进入县人大、政协参政议政。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户口迁转、购房、建房、子女入学、入托、参军、社会保障方面享有本县公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入学可按本人意愿选择县内任何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对建设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或建设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其它企业,确定为全县“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检查或摊派等。

第十五条 凡在西滩拓建区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3日内办完县内所有手续。属县级以上审批的投资项目,在办完县一级审批手续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同时允许投资者先行项目筹建。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的主要问题。

第十六条 对重大项目或未尽事宜,可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议定后发文执行。

第十七条 凡为西滩建设在计划盘子以外争取到无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给予总投资20%的奖励。引资项目的奖励按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县内现有优惠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县招商局和西滩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