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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招商引资政策

一、投资者开发所需土地,由地方政府统征后出让。投资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用地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其他费用;100万至500万元,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上缴财政工商税务地方部分,前3年先征后返,后3年返还50%;产品出口和新产品开发企业,前4年先征后返,后2年返还50%。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应用于环县各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所得服务收入,个人所得税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先征后返。

三、投资者在城镇范围内兴办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施工垃圾处理费;先进技术、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免收以上两项费用。

四、投资新办专业市场和综合市场,试营业半年内,免收一切税费。

五、对引进投资者来环县投资(非政府行为)且经营期在4年以上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

六、凡中介组织引进资金,奖金奖给中介组织法人代表,由法人代表自主分配;个人引进资金,奖金奖给个人;单位引进资金,奖金奖给单位,由单位自主分配。

七、凡投资参与环县经济开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即当日内办完一切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