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庆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加快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积极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庆城投资兴业,参与开发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投资创办除法律禁止外的一切企业。

第二条 投资者可采取以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购买、委托经营等方式,嫁接和改造我县工商企业。

第三条 凡前来我县投资者,其出资形式可以是现金(含国际通用货币)、 机械设备、产品、商品等有形资产, 也可以是科研成果、品牌、商标、新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向我县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领域投资,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

第五条 县外投资企业享有我县企业同等待遇,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自主决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六条 县外投资者所需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政府划拨、拍卖、租赁、出让或转让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根据不同用途,给予优惠。

第七条 投资兴建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项目,除征地费用外,土地出让金按基准价优惠50%。

第八条 生产性企业使用土地,可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用土地折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按基准地价优惠20-50%;土地租赁和折资入股价由双方协商,根据土地位置,给予优惠。

第九条 在政府划定的范围内,开发荒山、荒滩、荒地,种草、种树,新办绿化、水保、环境治理、畜牧养殖等项目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无偿划拨,谁投资,谁受益。投资者对整山整流域承包搞林草开发的,享受退耕还林(草)的补助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从事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农业综合开发、新办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及生态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经县政府批准,所需土地给予无偿划拨。

第十一条 对来我县合资、合作、独资新办企业的,可视其情况在一定的时期内无偿使用我县长期闲置的厂房等设施。

第十二条对新办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3年。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县城“北区”从事房地产开发,享受“北区”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在庆城“北区”投资办工业企业者,每投资固定资产100万元,政府无偿划拨1亩土地。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土地管理费的征收:

(1)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额1%收取,免收县财政留用征地总额的3%;临时用地管理费,按补偿总额的1%收取,免收县财政留用补偿总额的3%。

(2) 土地出让金:除征地费用及开发费用外,按基准地价的6%收取,免收县财政留用的9%。

(3) 耕地造地费:减半征收,只收上缴省、地部分。凡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按5-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2.5-7.5元/平方米收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

(4)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根据国土(籍)第93号文件规定,凡是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每宗地收取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累计计算,全部纳入预算外管理。

(5) 不可预见费、耕地占用税、契税一律免收。

第十六条 对新上的工业企业项目,由政府牵头协调,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到企业围墙,平整建设用地),其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免收土地租金3年,对农民的补偿部分由县乡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从事其它产业建设用地,地价由投资者与县政府协商确定,并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县外投资者来县建设使用土地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用地50年;成片开发综合用地50年;农牧业综合开发用地70年;生态环保用地70年。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用地期满后,可申请并经批准续签使用土地合同。

第三章 税收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2001年以后,在我县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以后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在我县境内荒山、荒坡、荒滩从事农、林、牧、渔开发的,经批准,免征一切地方税费。

第二十二条 投资新办农业、林果业的企业,自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新办养殖业、渔业的企业,自有收入年度起,免征牧业税、农业特产税3年。

第二十三条 对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自开业3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二十四条 利用县内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与县外投资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新增投资部分(不含原有资产)所占比例划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第二十五条 县外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及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向我县转让技术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

第二十六条 下岗职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30%,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和项目,免收县内有权决定的各种规费。属中央、省、地收费的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进县外资金。引进资金用于合作、合资企业的,由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奖励;用于独资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由县、乡财政奖励。

第二十九条 引进无偿资金(不含政策性切块资金)和设备,按实际到位资金和设备折价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期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使用年限每延长1年,奖励标准上升1个百分点。

第三十一条 引进有偿低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资利息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差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使用年限每延长1年,奖励标准上升1个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新增盈利的,按企业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企业减亏的,按企业当年减亏额的2%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凡运用科研成果为我县各类企业开发名、优、特、新产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并收到一定效益后,除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受益企业还可按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县内外客商为我县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含馈赠物品),县外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及证书,县内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捐资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投资的5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名字命名。

第三十五条 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为我县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资一千美元或万元以上人民币的,由县政府发给荣誉证书;一次捐赠2万美元或10万元以上人民币者,由县政府代受益单位命名并建立永久性纪念标志。

第三十六条 对引进先进设备、工艺或改造老企业获得显着效益的,受益企业连续三年从新增利润中提取5-10%奖给引进者;对引进项目或产品年利润达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10%奖给引进者。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每年设“新办企业业主奖”。对年纳地方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每年酌情给企业法人重奖。

第五章 引进人才政策

第三十八条 大力引进县外科技、经济发展人才。引进人才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入我县长期工作,也可智力引进、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聘请顾问,可不转人事组织关系,不限工作时间,来去自由;引进的高级人才和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可同时在两个单位以上任职,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第三十九条 设立“科技优秀人才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政府予以重奖。

第四十条 鼓励外地经营管理人才来我县公平竞争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或领办、承包、托管企业,工资待遇根据企业效益确定,不受限制。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与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成果等形式来我县创办企业、开发新产品的,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也可享受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