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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屏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培育一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农产品、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家庭农场示范场,进一步推动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决定开展屏南县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生产经营满一年。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有较为完整的收支记录。

家庭农场根据其从事的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100-1000亩;

2.从事林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达到100-1000亩;

3.从事果、茶的土地面积达到100-500亩;

4.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50-500亩;

5. 从事设施农业的土地面积达到30-500亩;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900-1500头,羊年出栏100-600只,肉牛年出栏50-300头,奶牛年存栏20-100头,蛋禽年存栏1-3万羽,肉禽年出栏1-5万羽,水产养殖30-100亩;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达到床栽栽培面积2000-6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3-50万袋;

8.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休闲农场土地面积达50-500亩;

9.其他种养业由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认定。

确保家庭农场主体性质。一个经营基地项目同时注册农业公司或农民合作社,并享受过公司补助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的,不再申报家庭农场示范场。

二、认定程序

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林权证》等;

6.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7.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

8.真实性承诺书及评分表中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填报《屏南县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申请表》,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资格审查。

2、认定。县农业局对乡上报的家庭农场示范场进行审核,组织专家深入实地调查,开展综合评分,择优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申报数量

今年认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3—5家。

三、有关要求

各乡农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把关,确保情况真实准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真正符合示范场条件和标准的家庭农场推荐上来。推荐上报材料一式2份,其中乡留存1份、县农业局1份。请各乡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交到县农业局经管站。

中共屏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屏南县2017年度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