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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政策解读

2017年12月1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公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修改《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具体过程是怎样的?

答:“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是2017年下半年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的部署,省法制办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决定,修改《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4件省政府规章。

二、本次清理工作的标准是什么?

答:本次清理工作主要依据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重点清理以下两类问题:一是规章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二是规章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

三、《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一是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将本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

二是关于粮食收购资格改革的问题。2016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将粮食收购资格批准改为后置审批。同时,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取消了个体工商户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规定,将本办法第六条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并删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第二项中“个体工商户仓容量30吨以上”、第四项中“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粮食保管人员”的规定。

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省卫生厅原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此,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

四、《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规定“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资质资格许可,为此,删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即删除“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五、《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住建部2012年3月30日颁布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废止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现行有效规范是《无障碍设计规范》。为此,将本办法第二条中的“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修改为“《无障碍设计规范》”。

同时,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此,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游泳作为国家公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规定,《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已被删除。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将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的材料做了相应调整,删除“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增加“工商营业执照”。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删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七项“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