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关于做好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调整规范,保留200项,调整20项。
相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取消的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加强监管;转变审批管理方式的事项,由审批部门通过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信息共享、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等方式核实,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此类前置材料;调整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原有事项性质不变,后置审批部门要及时跟踪对接审批事项,做好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督和审批工作,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龙岩市保留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龙岩市调整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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