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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苦干实干,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要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六、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建设和综治维稳信访工作。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七、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抓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建设和综治维稳信访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风险评估。

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法规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运用互联网、媒体、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扩大政务公开参与范围,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并根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外公布。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提升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上网运行。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相关决议,及时办理代表建议、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认真查处、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市政府;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处理并及时改进工作。

十四、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访,协调处理疑难问题。

第四章 强化督查落实

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调研,确保政令畅通有效。

十六、市政府督查工作重点是: 国家、省领导批示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落实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大事项; 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重要文件确定事项; 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 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事项;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十七、大力强化正向激励、逆向惩戒,对在工作落实中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奖励、加强宣传;对推诿敷衍、办理不力、进展缓慢的,采取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问责。

第五章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和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会议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

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讨论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直部门、单位和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

二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政府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经主办部门协调仍有异议的议题,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应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属于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二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涉及重大财政支出、制定或调整重大政策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市长审阅后印发。

二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

二十五、代表市直部门、单位和县政府参加市政府会议的人员,要认真把好政策法规关、工作业务关,会上发表的意见一律视为该单位意见。

二十六、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高效节俭要求,精简会议人员,控制经费开支,提倡举行视频会议和合并召开会议。 贯彻上级部门会议精神、部署总结部门业务的会议,由相关部门自行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六章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七、各部门、各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各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是有违反政策法规请求事项的公文,不得向市政府报送。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八、各部门、各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程序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涉及综合性事项或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注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按此要求签注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求的事项。

三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承担第一责任,文电科在印发前要把好审核校对关,规范性文件要经法制办审核,主办科室拟稿人、主办科室负责人、文电科审核人、法制办审核人、办公室分管领导要层层把关负责,确保文稿的格式、内容合法合规、准确无误。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和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综合性事项或重大事项,如向上级请示、报告、申请项目立项、资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重要经济指标调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或涉及不同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相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涉及不同副市长分管范围或涉及市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切实改进文风。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县政府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须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三十二、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时限办理公文,收到公文后应于当天完成收文登记并按程序呈送;对一般性的事项,经办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公文运转每个环节的办理人都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要详细说明情况。对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公文,各部门、各县政府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

第七章 作风纪律要求

三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廉政建设。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三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三十八、实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或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县长外出或休假,须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假,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按规定使用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外出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调研和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

新闻报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从简从实。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二、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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