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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审计全覆盖,突出审计重点,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以财政性资金投资或以国家资产融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用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和接受援助进行建设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的审核规定如下:对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算,由业主单位审核确认后,即可进入招投标程序。对造价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算,必须由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县审计局加强对工程预算的审计监督,重点对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算审核。预算审核后,才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审核规定如下:对造价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业主单位审核确认。对造价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必须由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县审计局加强对工程结算的审计监督,重点对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第五条 对重点由县审计局进行预算审核、结算审核的工程项目,在审计力量不足或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购买社会服务,由县审计局和业主单位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审核费用由业主单位支付。第六条 业主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提交县审计局或中介机构审核,审核意见书出具后,业主单位方可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第七条 业主单位应按照我县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如果未按程序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实施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的,县审计局或中介机构只对标内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不予工程结算审核,对工程变更增加的价款不予认可。第八条 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中介机构优选库。通过价格比选、参考南平市优选库,本着“信誉、就近、本地”原则,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组成优选库,实行一年一审核一确定。同一工程的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县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中介机构审核费用标准。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从优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业主单位凭《委托协议》、审核意见书,支付审核费用,列入项目管理经费支出。县审计局负责中介机构审核质量和预算编制质量的抽查及动态跟踪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审核质量和预算编制质量进行抽查审核,抽查率不低于20%。经抽查审核,发现误差率在3%以上、5%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根据《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误差率超过5%以上的,属预算编制企业的,三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编制事项;属中介机构的,淘汰出优选库,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审核。同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县发改科技、财政、规划建设旅游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预算和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