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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邵政综〔2017〕73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

南政综〔2017〕78号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受市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负责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涉及本单位主管的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因市政府直接作出或者市直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该行政行为的市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引起的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四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市政府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市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依照省行政应诉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直接转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第六条需要转送其他市直单位承办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副本当日填写行政应诉案件转办单,经市政府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审批后,连同起诉状副本一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七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应诉意见,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审批。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情简介,包括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市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对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

拟出庭参加应诉活动人员名单;

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等,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填写行政应诉审批表,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审定。

经市政府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审定,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加盖市政府印章后,由应诉承办单位或市政府法制办按时送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诉讼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第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不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案件报告。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应诉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市政府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审定。

市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四条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市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向市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单位提出对司法建议的回复意见,并在15日内将回复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审定后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应诉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

不按规定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不整改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

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和解释,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