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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政和县专利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知识产权强县举措,推动政和企业转型升级和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绩效考评专利指数取得好的成效,经县政府2017年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政和县专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政和县专利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推动政和县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特设立政和县专利奖励资金,并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划拨;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兑现。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专利奖励是指政和县政府对专利权在本县的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购买的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的一次性定额、后补助奖励。对授权专利的奖励只针对电子申请的专利。

专利权在本县是指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政和县行政区域内。专利权人为在政和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

第四条 从本年度开始,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0元。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属职务发明的,每件给予2500元奖励,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有一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属非职务发明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属职务发明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有一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0元奖励,最多不超过两个国家。

属职务发明的,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非职务发明的,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人既有职务发明又有非职务发明,超过限定额度的,按一种奖励办法执行,以最高额度予以奖励。

第五条购买的发明专利,其发明专利有效期为十五年内的每件奖励10000元,最高不超过3件。购买的发明专利须提前在县知识产权局申报备案。

第六条 获得发明专利奖励的专利权人必须缴纳其发明专利授权后至少六年的年费。必要时从奖励金额中直接支出。

第七条 县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奖励申报,对申报奖励的授权专利、购买转让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政和县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法人代表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由专利权人在复印件上签名;专利权人为多人的,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申请,其余共有专利权人也均应在复印件上签名。其余共有专利权人若无法签名,可提供授意委托函,委托第一专利权人代理。

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专利奖励资金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分别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带有本人签名的传真件。

购买的发明专利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购买转让发明专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著录变更等相关材料。

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按规定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和恶意套取奖励资金行为,将不予奖励。已经奖励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全部奖金,同时取消其再次提出奖励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