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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福建三都澳城澳港口岸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宁德三都澳城澳辟为外轮海面交货点的请示》(闽政〔1992〕综318号)、《关于宁德三都澳城澳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补充请示》(闽政〔1993〕综39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宁德三都澳城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补充报告》(闽政办〔1993〕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德三都澳城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新码头建成前,外轮先在海面交货。开放海域范围,同意你省与南京军区和东海舰队商定的意见。有关水上安全管理和军事设施保护及保密措施,由你省与总参、交通部商定。

二、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负责解决,国家计委、财政部视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地方另文报批。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开办费由你省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宁德三都澳城澳港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