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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汀县委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现将《长汀县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汀县人民政府2016年11月3日长汀县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汀县委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有接受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毕业生、“五新”种养示范户、种养殖大户等。有污染的产业不列入补助范围。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申报程序,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由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审核查验,验收合格后报县财政局,经批准后拨付补助资金。第四条 各项补助、补贴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形式补助本年项目,原则上用于扩大种养殖规模,发展现代农业和标准化建设。第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补助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 分则第六条《实施意见》中设施果蔬补助细则补助范围: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新建连片20亩的蔬菜、水果智能温控大棚和温室大棚。补助标准:智能温控大棚,补助资金按省、市、县1:0.5:0.5比例配套补助,县级补助资金从农发基金列支;温室大棚,每年计划安排100亩,每亩补助5000元,每年计划用完为止。申报材料:实施主体的补助申请报告,省补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和实施的大棚影像资料2-3张,补贴报批表,实施主体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公示材料、对公账户银行及账号复印件,收款收据等一式三份。申报程序: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县农业局依照省补验收合格时间顺序和县补范围条件确定补助对象→农业局、财政局验收→验收合格,实施主体在所在村部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财政下拨补助款。申报时间:每年12月上旬主管部门:农业局、财政局第七条 《实施意见》中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相关补助细则1.大中专生回乡从事农业创业补助扶持范围: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的大中专生回乡从事农业创业,从事年限1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有一定的创业规模;参加县农业局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已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在创业过程中带动3户以上周边农户共同创业,共同开展生产、营销活动,开展创业分享3次以上,开展创业指导服务6次以上,积极帮助解决疑难问题。扶持标准:择优扶持15名,年终考评合格的,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申报材料:大中专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新型职业农民示范户情况表、《长汀县大中专生示范带动服务记录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确定及验收程序:各乡镇向县农业局推荐,县农业局到实地察看产业规模情况后确定为示范户→示范户填写服务记录薄→年终县验收组实地查看、验收→电话抽查其服务农户相关情况→验收合格,财政下拨补助款验收时间:年底主管部门:农业局、财政局2.新型职业农民“五新”示范户补助扶持范围: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的产业规模,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参加农业局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示范带动力强,通过“一户带十户”开展农业五新技术“传帮带”活动,能及时为周边农户提供现场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烤烟种植、生猪养殖、林业、竹业等产业不列入此项扶持范围。扶持标准:择优扶持30户,年终考评合格的,每户给予3000元补助。申报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新型职业农民示范户情况表、《长汀县新型职业农民示范户培育带动服务记录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申报程序:各乡镇向县农业局推荐→县农业局实地察看产业规模情况后确定为示范户→示范户填写服务记录薄→年终县验收组实地查看、验收→电话抽查其服务农户相关情况→验收合格,财政下拨补助款。验收时间:年底主管部门:农业局、财政局3.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三品一标”补助补助范围:2015年以来能提供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或产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均可列入此项扶持范围。补助标准: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分别给予0.8万元、1.2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补助。申报材料:“三品一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品一标”以奖代补资金扶持申请表。申报程序:农业局审核小组通知已获证单位,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核查验收证书原件复印件后,填写申请表,并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农业局统一向上申报→核准审批→财政下拨补助款。验收时间:年底主管部门:农业局、财政局第八条 《实施意见》中新型经营主体相关补助细则1.县级家庭农场建设补助补助范围: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并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以农业收入为主,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并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优质安全的产品,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活动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的家庭农场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择优扶持10家,每家补助1万元,用于示范建设。申报材料: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常年雇工身份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和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财务收支账务复印件、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报程序:家庭农场向农业局提出申请→农业局组织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进行公示→财政下拨补助款。验收时间:年底主管部门:农业局、财政局2.县级示范合作社补助补助范围: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主导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有比较健全的生产经营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的原则;社员人数符合考评标准规定,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合作社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是新型职业农民;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不间断的连续会计账簿的合作社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择优扶持10家,每家补助1万元,用于示范建设。申报材料:县级示范社申报表、《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内资企业登记表、成员名册、出资清单、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等,无公害产品、有机食品、绿色产品、商标等的“三品一标”认证复印件,规范健全的财务报表、成员账户,办公场所、生产基地、产品等图片,规章制度等。申报程序:县农合办筛选推荐初步名单,合作社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验收小组实地查看、验收→验收合格→财政下拨补助款。验收时间:次年3月前验收主管部门:供销社、农业局、财政局3.河田鸡养殖大户补助扶持对象:重点支持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河田鸡养殖大户。河田鸡、肉鸭年出笼20000羽,设施蛋鸡存笼5000羽以上,设施蛋鸡场持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享受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补助对象不在奖励范围,已有过奖励的对象5年内不在享受,承担过设施蛋鸡项目的场不重复安排。扶持标准:择优奖励10户,每户奖励1万元。申报材料:河田鸡养殖大户认定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殖场基本情况介绍、生产记录、本年底出笼数量的有关凭证、档案管理、环保设施等材料。申报程序:养殖户向农业局提出申请→农业局组织实地考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打分→择优入选进行公示→下拨奖励金4.农村耕地流转补助补助范围:当年新增流转耕地相对连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用于开发高效特色农业,流入耕地的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并且按照规定程序与耕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方签订规范的农村耕地流转合同,经乡镇经管站或农村耕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并备案;农村耕地流转补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不同部门之间的补助,在验收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补助。补助标准:面积100-300亩的每亩补助5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70元,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另外给予补助1万元。申报材料:耕地流转规模经营项目申报表、耕地流转清册、流转合同复印件、项目建设情况介绍。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村耕地流转规模经营项目经营主体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乡经管站或耕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实地勘查核实确认→所在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业局、财政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审核→验收合格,下拨补助款。验收时间:年底主管部门:农业局、财政局5.新型职业农民贷款贴息补助补助范围:参加县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有向银行贷款并已偿还贷款和利息,贷款用途必须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享受一次贷款贴息补助;烤烟、生猪、林业、竹业、香菇、花卉苗木等产业贷款不列入此政策贴息范围,已享受扶贫、计生、妇联等财政贴息的也不再享受此贴息。补助标准:按5%的贷款额度贴息,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00元。申报材料: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个人向银行贷款凭证、还款凭证、《长汀县新型职业农民担保基金贷款贴息申请表》。申报程序:县农业局向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发出贷款贴息通知→新型职业农民向县农业局提交贷款、还款及身份证明→县农业局审核→财政下拨贴息资金。申报时间:以农业局下发通知为准。主管部门:农业局、财政局第三章 附则第九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用于一般业务费、“三公”经费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细则外无关的项目。第十条本细则由县农业局、县供销社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