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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建阳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建阳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建阳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迎接高铁时代到来,加快推进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加强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建阳市委 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迎接高铁时代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奖励政策。

一、对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的扶持奖励

(一)对新增的国家3A级以上景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5A级旅游景区150万元;4A级旅游景区80万元;3A级旅游景区50万元(与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合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约定创建A级目标的除外),以上一个项目不重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二)对新增的乡村旅游休闲集镇,补助40万元;乡村旅游特色村按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不高于25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限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三)对新增的三星、四星、五星级省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增的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事前有编制可行性强的旅游规划,并报经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且严格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给予一定的旅游规划资金补助。

已获得A级景区、乡村旅游特色村或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升级为更高级别的,按照不同级别的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旅行社的扶持奖励

(一)鼓励支持本区旅行社积极争创省级A级旅行社,创3A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4A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创5A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获得A级旅行社升级为更高级别的,按照不同级别的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积极组织开展“入潭游 ”活动:(1)旅行社组织建阳区外游客(一次游客人数在10人以上的),在建阳区内经区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休闲街区(或购物街区)游览的,给予组团社5元/人次的宣传促销补贴。(2)旅行社组织建阳区外游客(一次游客人数在10人以上的),在建阳区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或区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乡村旅游景点开展一日游,且至少在旅游点用一个正餐的,给予组团社10元/人次的宣传促销补贴。(3)旅行社组织建阳区外游客(一次游客人数在10人以上的),在建阳区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或区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乡村旅游景点开展一日游,且至少在我区住宿1晚的,给予组团社20元/人次的宣传促销补贴。

(三)鼓励宾馆、餐饮企业开展服务旅游团队业务。对接纳旅游团队(10人以上)住宿的宾馆,给予10元/人晚奖励;对接纳旅游团队(10人以上)用餐的餐饮企业,给予5元/人餐(正餐)奖励。

(四)积极加强本地导游队伍建设。对在建阳当地注册并纳税的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导游员,其导游年审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建阳区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扶持奖励资金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查看申报奖励的各旅游企业的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旅游企业要将扶持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实行专款专用,加强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持奖励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区旅游扶持奖励资金项目。

六、审核认定办法由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和财政局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区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